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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最近更新 2026.08.08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郑州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郑州、洛阳铁路运输法院和铁路运输检察院有关法官检察官职务任免问题的决定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郑州、

洛阳铁路运输法院和铁路运输

检察院有关法官检察官职务

任免问题的决定

(2014年5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就移交河南省管理的郑州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郑州、洛阳铁路运输法院和铁路运输检察院有关法官检察官职务的任免,作出如下决定:

一、郑州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郑州、洛阳铁路运输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郑州、洛阳铁路运输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由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二、提请任命的郑州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应在表决前做任前发言。

三、对提请任免的郑州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郑州、洛阳铁路运输法院,郑州、洛阳铁路运输检察院有关法官、检察官职务的任免,分别采取分类逐人表决和分类合并表决的方式表决。移交后对上述人员的首次表决分四次进行:1.对提请任命的中级法院、法院院长、副院长逐人表决;2.对提请任命的中级法院、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合并表决;3.对提请任命的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逐人表决;4.对提请任命的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合并表决。

四、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后,由省人大常委会向郑州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郑州、洛阳铁路运输法院院长、副院长,郑州、洛阳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当场颁发任命书;其他人员的任命书委托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代为颁发。

五、本决定未尽事宜,按照《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执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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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场景

本决定适用于河南省辖区内铁路运输法院、铁路运输检察院系统的法官、检察官职务任免管理环节,主要由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行使人事任免权时具体执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郑州和洛阳铁路运输法院以及相应检察院的政治部(处)、人事部门在办理任免手续时参照适用。在铁路司法体制调整、铁路法院检察院移交地方管理的过渡期间,相关机构若不按本决定明确的程序和权限办理任免,可能导致任免决定程序瑕疵,影响法官检察官的履职资格和裁判、检察文书的合法性。本文件与日常业务的对应关系体现在:每一次涉及上述三所法院及对应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提请任免议案、任命书颁发、免职备案等流程均须依据本决定确定的权限划分进行,是铁路司法系统人员管理的直接法律依据之一,也是地方人大与铁路系统衔接任免权的重要规范性文件。

要点速读

  • 01由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的人事任免专项决定,属于地方法规范畴
  • 02适用于郑州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职务的任免管理
  • 03适用于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法官职务的任免管理
  • 04适用于洛阳铁路运输法院法官职务的任免管理
  • 05适用于与上述法院对应的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官职务的任免管理
  • 06明确任免程序由省级人大常委会与铁路司法系统协调衔接
  • 07属铁路司法体制由铁路企业移交地方管理改革背景下的过渡性制度安排
  • 08任免决定的法律效力覆盖相关铁路运输审判、检察业务的正常开展
  • 09为铁路运输法官、检察官的任职资格、免职备案提供省级人大层面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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