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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交通运输部 ↗最近更新 2026.08.08

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维护交通运输工程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的注册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是指通过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经依法注册后从事交通运输工程相关监理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的实施与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分为公路、水运工程两个类别。

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执业范围包括:

(一)编制监理计划和监理细则,审核施工组织设计、总体进度计划及施工方案,审验进场材料、设备及构配件,签发工程开工令、停工令等;

(二)监督检查施工单位管理制度建设和运行情况,以及施工质量、安全、环保、费用和进度等;

(三)监督检查项目竣(交)工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维修保养、资料归档等。

第五条 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实行执业注册管理制度。通过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且经注册后,方可以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名义执业。

第六条 申请注册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通过相应类别的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二)受聘于一家从事工程监理的企业或者从事交通运输工程相关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

(三)未受刑事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已执行完毕;

(四)在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中,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无责任,或者虽受相关行政处罚但已执行完毕。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自取得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之日起1年内,向交通运输部申请注册。逾期未申请的,应当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后方可申请。

申请人在申请注册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或者信息: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

(二)注册申请表;

(三)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四)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确立劳务关系的合同;

(五)逾期申请的,还应当提供符合继续教育要求的相关材料。

第八条 交通运输部应当通过全国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相关注册管理系统,在线办理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受理、审批等相关工作。

申请人通过全国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相关注册管理系统在线申请监理工程师注册的,应当将第七条规定的材料或者信息录入系统,并对提交材料或者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许可机关应当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开展许可工作。准予许可的,颁发电子或者纸质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式样由交通运输部统一规定。

注册证书有效期为4年,在全国范围内适用。

第十条 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可以在注册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许可机关提交延续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延续申请;

(二)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确立劳务关系的合同;

(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继续教育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许可机关收到延续申请后,应当在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许可有效期届满前,对监理工程师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作出不予延续的决定。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的执业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60日内向许可机关申请变更注册。

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申请注销注册证书或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情形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手续并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应当在注册证书明确的执业类别内进行执业。

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应当具备执业所需的身体条件,聘用单位应当对其身体健康状况进行核实。

第十五条 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应当在本人形成的工程监理文件上签字和加盖执业印章。

执业印章由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制作。

第十六条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的执业凭证,应当由本人保管和使用。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遗失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应当在公开媒体和许可机关指定的网站上声明作废;遗失注册证书的,还应当及时向许可机关申请办理补证手续。

第十七条 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不得在执业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八条 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期间,应当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对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的执业情况和业绩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相关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以及聘用单位应当配合。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实施信用管理,并按照规定将有关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二十一条 在铁路、民航领域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理工程师,应当符合国家关于监理工程师管理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来源 ↗

路信通 2013 年进入公路信息化行业,高新技术企业(GR202451005652)。 本文经 AI 辅助整理 + 行业编辑人工审核;内容来源为公开发布的法规、标准与行业动态。

应用场景

公路工程监理企业、公路建设项目法人以及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工程监理活动开展过程中,需要依据该办法对监理工程师的注册资格进行审核与管理。监理企业在选派项目监理人员时,须核查拟派人员的注册证书有效性及专业匹配情况,避免出现无证或跨专业执业;建设单位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施工合同备案及交工验收环节,应要求监理机构提交注册监理工程师名单及其注册凭证;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则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注册申请受理、变更审核、延续注册和注销登记等日常管理职责,并对监理工程师执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若不执行该办法,可能导致监理工程师无证上岗、注册证书过期使用或超出注册专业执业,进而影响工程监理工作的合规性,在质量安全事故责任倒查中处于不利地位,也难以通过上级主管部门的专项督查。

要点速读

  • 01明确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的基本条件,包括学历、职称、从业经历和职业资格考试合格等要求
  • 02规定注册申请、受理、审核与决定的基本程序以及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
  • 03明确注册证书的有效期限、续期延续注册与继续教育学时要求
  • 04规范注册信息变更、单位调动以及注销等动态管理事项的办理流程
  • 05划分部级与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注册管理工作中的职责权限
  • 06要求监理工程师只能在注册专业和注册单位范围内从事相应监理业务
  • 07规定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权利、义务以及职业道德和廉洁从业要求
  • 08明确对涂改、出租出借注册证书及违反规定执业等行为的行政处理与责任追究措施
  • 09监理企业在投标和项目实施中应按要求配备相应数量和专业匹配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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