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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交通运输部 ↗最近更新 2026.08.06

关于《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为了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的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从事道路运输业务的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现对《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交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1年第9号令)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自2004年1月1日起,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西部地区设立独资企业经营道路客运业务。

二、自2004年1月1日起,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企业经营道路货运业务。

三、自2004年1月1日起,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经营香港、澳门至内地各省、市、自治区的货运“直通车”业务。

四、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从事货运“直通车”业务须在内地设立独资、合资或合作企业,并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五、本规定中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六、除上述条款外,其他事项按照《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执行。

七、本补充规定由交通部会同商务部负责解释。

八、本补充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来源 ↗

路信通 2013 年进入公路信息化行业,高新技术企业(GR202451005652)。 本文经 AI 辅助整理 + 行业编辑人工审核;内容来源为公开发布的法规、标准与行业动态。

应用场景

本补充规定由交通运输部颁布,用于规范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的补充管理要求。省、市、县三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受理外资企业从事道路客运、道路货运、机动车维修、运输站场经营等业务申请时,需将本补充规定与原《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一并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变更股权结构、调整业务范围、办理经营许可证及年度审验等环节,均需遵守本补充规定的具体要求。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涉及外资道路运输企业准入登记环节,亦应参照本规定把握前置审批条件。外资企业未按补充规定办理审批即开展经营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依据《道路运输条例》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相关经营许可不予认可。本规定是外资道路运输准入管理及日常监管的常用依据。

要点速读

  • 01明确补充规定的适用对象,即依据《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设立的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及其相关业务活动
  • 02细化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的投资形式、股权比例及中外合资合作的具体要求
  • 03调整审批权限划分,明确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地方交通运输部门的分级管理职责
  • 04规范外资企业申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所应提交的申请材料、审批程序与办理时限
  • 05限定外商投资可进入的业务领域,涵盖道路客运、道路货运、机动车维修及运输站场服务等
  • 06对中外合资、合作道路运输企业的经营期限、延期条件及退出机制作出补充规定
  • 07明确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及资金到位时限等出资要求
  • 08强化对已设立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的后续监管、年度审验及经营行为监督
  • 09明确违反本补充规定的法律责任及其与《道路运输条例》等上位法的衔接适用
  • 10体现我国对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的阶段性开放承诺与政策调整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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