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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交通运输部 ↗最近更新 2026.08.06

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的管理,规范公路监督检查车辆的车型、标志和示警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管理机构依法进行公路监督检查时使用的专用车辆,其标志包括车辆颜色和文字标识,示警灯包括顶灯和发声器等。

第三条 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的车型、标志和示警灯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规范。

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的管理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擅自喷印、安装、使用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五条 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的车型包括轿车、越野车和轻型客车三类。

第六条 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的基本色为白色,沿车辆前保险杆水平环绕车身以下部分为橙黄色。车身两侧统一喷印“中国公路”文字标识,字体为黑体,文字颜色为黑色(式样见附件一)。

第七条 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的示警灯为红、黄、蓝三色固定式排灯,安装在车顶前部。

示警灯中间装备圆形红底白色公路路徽(式样见附件一)。排灯颜色左右两侧对称分布,每侧从里向外依次为黄色、红色、蓝色。其中,红色占排灯单侧长度的二分之一,蓝色、黄色各占排灯单侧长度的四分之一。

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的示警灯采用相同的呼话、音调、灯光、选择自动转换等技术功能的电子发声器。

第八条 凡安装示警灯的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必须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示警灯使用证》,并随车携带。

《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示警灯使用证》由交通部统一制式(式样见附件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和转借《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示警灯使用证》。

第九条 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在执行以下公务时方可使用示警灯:

(一)查处逃缴交通规费和车辆通行费的车辆;

(二)查处损坏公路的车辆;

(三)依法采取公路行政强制措施;

(四)执行其他紧急任务。

第十条 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示警灯不得转借他人,也不得从事与公路监督检查无关的其他活动。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示警灯使用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定期审验。

第十二条 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转让、报废或者改变用途的,原使用单位应当拆除示警灯,清除本办法规定的文字标识,并将《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示警灯使用证》交回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喷印、安装、使用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标志和示警灯的,违反本办法转让和转借《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示警灯使用证》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或者收缴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的示警灯、销毁相关标志和证件,并对车辆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车辆所属单位应对责任人予以相应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伪造、假冒使用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标志、示警灯和《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示警灯使用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其拆除示警灯、销毁相关标志和证件,并处1万元罚款。

第十五条 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的配备标准与数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各地实际需要确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零零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来源 ↗

路信通 2013 年进入公路信息化行业,高新技术企业(GR202451005652)。 本文经 AI 辅助整理 + 行业编辑人工审核;内容来源为公开发布的法规、标准与行业动态。

应用场景

本规章适用于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和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配置使用的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所属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执行。在日常路政巡查、路面与桥涵经常性检查、超限运输源头监管、公路控制区违建查处、路网应急事件处置等环节,执法人员均依托专用车辆开展外业工作;同时,车辆外观标识(车身颜色、标志灯牌、字样喷涂)、使用审批、配备标准、驾驶员资质、派遣与回场管理等要求,也由本规章直接约束。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和执法队伍在配置、调度、更新专用车辆时须对照执行,路政执法人员上路执法时亦须遵守车辆使用规范。未按规章配置和管理专用车辆,可能导致执法车辆外观不统一影响执法严肃性、车辆被挪作私用引发廉政与合规风险、上路执法缺少合法载体而被认定程序违法、应急处置车辆调度无据可循;部分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已将专用车辆管理纳入执法规范化考评和审计监督范围,与年度执法案卷评查、执法证照管理形成闭环。

要点速读

  • 01明确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的适用范围与配备主体,规范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的车辆配置行为
  • 02统一专用车辆外观标识、车身颜色、标志灯具与喷涂字样等制式要求,便于社会辨识和执法监督
  • 03界定专用车辆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公路路政巡查、执法检查、应急处置等公务活动,禁止私用或挪作他用
  • 04严格车辆派遣与使用审批流程,明确出车登记、回场核销、派遣单管理等内部管控要求
  • 05规定专用车辆驾驶员的资格条件和纪律要求,执行公务时须出示相关执法证件
  • 06建立专用车辆维护保养、燃油管理、安全检测等日常管理制度,保障车辆技术状况
  • 07明确车辆更新、报废的标准与审批权限,避免超期服役或资产流失
  • 08落实管理责任,规定车辆管理责任人和责任部门,违规使用须追究相应责任
  • 09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对专用车辆配置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 10对违反车辆使用规定、擅自改变外观标识、违规挪用等情形设定相应法律责任与处理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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