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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交通运输部最近更新 2026.08.06

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水路运输旅客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旅客及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和运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水路旅客运输船票实名售票、实名查验行为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船票,是指水路旅客运输中旅客乘船的凭证,包括纸质船票、水路电子船票以及其他符合规定的乘船凭证。

本规定所称实名售票,是指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凭乘船人的有效身份证件销售船票,并在票面记载乘船人身份信息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实名查验,是指港口经营人、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对实施实名售票的船票记载的身份信息与乘船人及其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以下简称"票、人、证")进行核查,并记录乘客乘船信息和身份信息的行为。

船票实名售票和实名查验统称为实名制管理。

第三条 以下范围的水路旅客运输实施实名制管理:

(一)水上运输距离60公里以上的省际水路旅客运输(含载货汽车滚装船运输)船舶和相关客运码头;

(二)水上运输距离不足60公里但是客流量较大、交通安全风险高的琼州海峡省际水路旅客运输和相关客运码头;

(三)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的除本条第(一)(二)项规定以外的范围。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指导全国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工作。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受部委托分别负责指导和督促长江干线、琼州海峡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和本规定承担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工作。

第五条 实施实名售票的,购票人购票时应当提供乘船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购票的,购票人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乘船人有效身份证件信息。

取票时,取票人应当提供乘船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乘船人遗失船票的,经核实其身份信息后,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应当免费为其补办船票。

按规定可以免费乘船的儿童及其他人员,应当凭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向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申领免费实名制船票。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应当为其开具免费实名制船票,并如实记载乘船人身份信息。

第六条 在实施实名制管理的船舶及客运码头,乘船人应当出示船票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配合工作人员查验。

港口经营人应当在乘船人登船前,对乘船人进行实名查验并记录有关信息。对拒不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或者票、人、证不一致的,不得允许其登船。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应当提前为港口经营人提供包括售票信息在内的必要协助。

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在船舶开航后及时分类统计船载旅客(含持免费实名制船票的人员)数量,并与港口经营人交换相关信息。

乘坐跨海铁路轮渡的旅客已经在铁路客运站查验身份信息的,港口经营人可以不再对其身份进行查验。

第七条 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应当配备开展实名制管理所需的设施设备。港口经营人应当配备船票、身份证件扫描设备和信息存储设备等必要设施。

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和港口经营人应当加强实名制管理相关人员的培训和相关系统及设施的管理,确保人员培训合格,系统安全运行,设备正常使用。

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对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开展实名售票工作给予必要的指导。

第八条 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港口经营人对登记采集的旅客身份信息及乘船信息,应当依公安机关的要求向其如实提供。对旅客身份信息及乘船信息自采集之日起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涉及视频图像信息的,自采集之日起保存期限不得少于90日。

第九条 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港口经营人及其工作人员对实施实名制管理所获得的旅客身份信息及乘船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条 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港口经营人应当针对客流高峰,恶劣气象及设备系统故障,重大安保活动等特殊情况下实名制管理的特点,制定有效的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 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和港口经营人在实施实名制管理过程中,发现扰乱水路旅客运输治安秩序或者危及公共安全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采取有关配合措施。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加强对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港口经营人落实实名制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港口经营人未按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港口经营人经限期改正后仍不按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其停止从事相关水路旅客运输、港口经营或者船票销售业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有关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证件或者港口经营许可证件。

第十五条 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港口经营人的工作人员窃取、泄露旅客身份信息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对实名制管理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处理投诉举报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有效身份证件,是指旅客购票和乘船时必须出示的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用来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武警警官证、人民警察证、护照、不满2周岁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外国人居留证、外交官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海员证等。

第十八条 载客12人以下的客运船舶、乡镇客运渡船运输以及与外界不通航的公园、封闭性风景区内的水上旅客运输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7年 1月10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

路信通 2013 年进入公路信息化行业,高新技术企业(GR202451005652)。 本文经 AI 辅助整理 + 行业编辑人工审核;内容来源为公开发布的法规、标准与行业动态。

应用场景

本规定适用于水路旅客运输领域的实名制管理工作。直接执行主体为各类水路客运企业(含沿海、内河客船运输企业、轮渡公司、旅游客运公司等),涉及的协同单位包括港口经营人、码头(渡口)经营者以及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和水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水路旅客运输售票、乘船验票、登船安检、行李托运、船舶舱室登记等日常作业环节中,客运企业和码头经营者需按本规定核验旅客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完成实名登记后方可办理购票乘船手续。未按要求落实实名制管理的客运企业、港口经营人,将面临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法规》等上位法给予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能被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同时也难以在发生沉船事故、人员失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治安案件时,快速核查旅客身份、追溯同程人员、协助家属查找,给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带来困难。

要点速读

  • 01明确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的适用范围,包括客船、渡船、旅游客运船舶等载客十二人以上的水路客运业务
  • 02规定旅客购票乘船须出示有效身份证件,一票一证,证件信息与乘船人须一致
  • 03明确承运人(客运企业)、港口经营人的实名制管理主体责任,包括证件核验、信息录入、登记台账建立
  • 04规定实名登记信息的保存期限、保存方式和保密要求,承运人不得擅自泄露旅客身份信息
  • 05要求承运人、港口经营人在旅客登船环节进行人、证、票一致性查验,杜绝替乘和冒名乘船
  • 06明确免票儿童、团体票旅客、伤残军人等特殊情形下的实名登记方式
  • 07要求客运企业与港口、海事、公安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和联动机制,支撑治安反恐和应急处置
  • 08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水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职责,以及对违规行为的处理权限
  • 09明确违反实名制管理义务的法律责任,包括责令改正、罚款、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措施
  • 10要求实名制相关信息系统与省级水路客运票务平台或行业监管平台对接,实现信息可追溯、可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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