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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交通运输部 ↗最近更新 2026.08.05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船级社、长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各航运公司:

2016年11月12日,《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对我国生效。公约适用于“除专门在内河或在遮蔽水域或其紧邻水域、或适用港口规定区域航行以外的所有船舶”,包括国际航行和国内沿海航行船舶。

为推进国内沿海航行船舶履行《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经研究,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管理办法》(交海发〔2013〕442号)适用范围进行修订,将第二条修改为:

“在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和国内沿海航行船舶上的海员工作和生活条件,适用本办法。

军事船舶、公务船舶、渔业船舶、体育运动船艇,以及仅在港区、内河和遮蔽水域及紧邻水域航行、作业的船舶除外。”

修订后的办法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

2018年12月7日

交通运输部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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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场景

该文件由交通运输部发布修订,适用于中国籍海员在船上的工作与生活条件管理,是船员权益保障领域的核心部门规范性文件。涉及的主要使用方包括: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在开展港口国监督检查、船旗国检查以及船舶安全检查时,以本办法为依据核查船上工作生活条件合规情况;航运企业、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船员服务机构在日常船员配员管理、劳动合同签订、福利待遇落实等环节需要对照执行;海员个人在主张劳动权益、了解船上工作生活保障标准时可作为参考依据。文件修订主要着眼与国际劳工组织《海事劳工公约》(MLC 2006)保持衔接,进一步明确船员在船期间的基本生活条件与劳动保护要求。不执行可能带来的后果包括:港口国监督检查中被开具缺陷甚至导致船舶滞留;海员投诉得不到规范处理易引发群体性事件;航运企业在国际航线经营中可能因不合规影响信誉及他国港口检查结果;海事主管机关在处理船员权益纠纷时缺乏明确裁量依据。日常业务中,该文件常与《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海员证管理办法》等配套使用,构成完整的船员管理体系。

要点速读

  • 01明确中国籍海员在中国籍船舶上的工作生活条件适用范围,以及海事主管机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 02规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须为海员提供符合标准的起居舱室、膳食、饮用水、通风、照明、卫生及医疗等基本生活设施
  • 03明确海员最长工作时间和最短休息时间的硬性指标要求,保障船员劳动强度在合理区间
  • 04要求海员上船前签订标准格式的就业协议,载明工资标准、休假安排、解约条件等核心内容
  • 05规定船上须建立公平、及时、可追溯的海员投诉处理机制,并防止因投诉遭受报复
  • 06海事管理机构依职责开展港口国监督检查与船旗国检查,对违规行为依法采取滞留、罚款等处理措施
  • 07与ILO《海事劳工公约》(MLC 2006)相衔接,体现我国履行国际公约义务的承诺
  • 08明确海员遣返的适用情形、费用承担主体与办理程序,避免船员被弃船或滞留境外
  • 09规定海员在船期间发生伤病、死亡或失踪事件时的报告、救治、保险理赔与善后处理要求
  • 10明确文件解释权归属、修订后的施行日期以及与原办法的衔接过渡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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