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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交通运输部 ↗最近更新 2026.08.05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输市场运力调控综合评审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

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有关要求,为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输市场宏观调控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8年第67号),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输市场运力调控综合评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8年1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输市场

运力调控综合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力调控措施的科学性,规范运力调控综合评审活动,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促进水路运输安全、绿色、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输市场宏观调控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8年第6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输市场供求状况及新增运力开展综合评审,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综合评审,是指以专家论证审查的方式,利用数据分析、评分比较等手段,对市场状况和企业申请进行分析论证和条件审查的工作过程。

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包括原油船、成品油船(含沥青船)、化学品船、液化石油气船(含化工气体船)、液化天然气船。

第三条 综合评审按原油船、成品油船、化学品船、液化石油气船、液化天然气船运输市场分别组织开展。包括对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输的市场供需状况及运力需求的综合分析论证、对新增运力申请企业情况的综合评审。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负责综合评审的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完善综合评审专家库。

第五条 综合评审结论是作出运力调控措施和新增运力许可决定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章 综合评审程序

第六条 综合评审由交通运输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技术咨询服务单位组织开展。

第七条 技术咨询服务单位按照委托,对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输进行市场统计和调查分析,根据运力供需状况等编制年度运力需求分析论证报告,组织专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对新增运力申请企业的有关情况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审。

第八条 新增运力申请企业情况综合评审采取专家集中审查的方式,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专家综合评审前,技术咨询服务单位在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的监督下按照第二十一条确定的回避原则,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7名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成员应当包括水路运输管理、海事管理、船舶技术咨询服务等相关方面的专家。

(二)由专家组成员从专家组中推荐一名组长,负责主持本次专家综合评审。

(三)专家组成员按照申请企业情况综合评审表(见附表)各自独立实名打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取平均分为企业的最终得分。

(四)专家组组长负责组织形成综合评审结果,经专家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第九条 最终得分为60分及以上的企业,按申请新增运力涉及的运输市场种类、分数高低进行综合评审分类排序。最终得分相同的,依次按附表中“企业有关资质条件符合度情况”“企业安全绿色发展情况”“企业守法诚信及服务情况”“企业生产经营业绩情况”的评审项目得分高低进行排序。最终得分未达到60分的企业,不参加本次综合评审排序。

第十条 技术咨询服务单位应当在专家综合评审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将综合评审结果及相关评审材料报交通运输部水运局。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在交通运输部网站公示综合评审结果,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对综合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提出异议申请。提出异议申请应当实名,并提供有关详细线索或者证据。

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负责组织对异议申请进行调查核实。经查实确实存在问题并影响评审结果的,应当及时更正,重新确定并形成本次综合评审的最终排序。

第十二条 在当年各市场新增运力总规模额度内,根据最终排序的先后顺序和企业申请情况,按照每轮次1艘的原则确定获得新增运力资格的企业及新增运力情况。

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对外公布本次综合评审最终结果。

第十四条 所有通过综合评审且得到新增运力批准的企业,如新增运力比批准运力载重吨增加或者减少超过15%的,应当重新参加综合评审,已批准文件失效。

第十五条 交通运输部根据技术咨询服务单位编制的年度运力需求分析论证报告和专家论证结果,确定当年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输市场运力调控措施,包括各市场新增运力总规模和优先发展船型等,并于每年4月底前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根据公布的运力调控措施和自身经营发展需要,企业可以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提出新增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力申请,并递交相关申请材料。

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后按照有关规定转报。

第十七条 交通运输部水运局根据运力调控措施,对新增运力许可申请进行审核,并依据专家对申请企业经营规模、管理水平、安全记录、诚信经营等情况的综合评审结果,择优作出许可决定。

第三章 申报材料

第十八条 企业申请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输新增运力,应当按照附表中的评分标准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 申请企业应当确保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因材料不完整导致相关审查内容无法打分的,该项不得分。

第二十条 申请企业应当确保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对因材料失真、存在欺骗行为影响专家综合评审结果的,取消参加本年度综合评审的资格。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纳入全国水路运输市场信用管理并进行相应处置。

第四章 专家管理

第二十一条 参加新增运力企业情况综合评审的专家实行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入专家组:

(一)与提出申请的企业主要负责人为近亲属关系的;

(二)与提出申请的企业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第二十二条 专家组成员应当按照本办法,对申请材料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审查,不得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和影响。

第二十三条 参评专家不得以任何形式打探申请企业和其他参评专家的信息,并签订保密承诺书。专家审查期间和综合评审结果正式对外公开前,专家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工作纪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参评企业或者与参评企业有利益关系的单位和个人透露评审信息。

第二十四条 专家组成员和参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自然人如发现有关人员存在不公正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交通运输部水运局。

第二十五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取消其专家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综合评审活动或未经同意中途退出综合评审活动的;

(二)综合评审期间私下接触参评企业的;

(三)收受参评企业及相关人员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四)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综合评审情况和资料的;

(五)由于健康等个人原因,不能胜任综合评审工作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在专家综合评审前,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向专家透露任何参评企业信息,不得向任何专家透露其他参评专家信息,不得向参评企业透露任何参评专家信息。

在开展综合评审工作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或者影响专家评审,有关工作人员及专家徇私舞弊,相互串通,以及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 符合《交通运输部关于国内水路运输企业自有船舶运力达标问题的通知》(交水发〔2017〕125号)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输市场宏观调控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8年第67号)关于“退一进一”或“退多进一”有关要求的,免于参加综合评审。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到期后如有必要延长执行的,重新公布。《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沿海省际危险品水路运输企业新增化学品船液化气船运力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交办水〔2017〕106号)同时废止。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中国船东协会,中国船级社,部法制司、安质司、海事局。

交通运输部来源 ↗

路信通 2013 年进入公路信息化行业,高新技术企业(GR202451005652)。 本文经 AI 辅助整理 + 行业编辑人工审核;内容来源为公开发布的法规、标准与行业动态。

应用场景

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输具有运量大、货种危险等级高、运输链条长等特点,其运力规模直接关系水上交通安全与港口运营秩序。该办法主要服务于交通运输部及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在运力准入审批、市场监测、总量调控等环节的日常工作。具体而言,当航运企业拟新增或更新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力、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时,主管部门需依据该办法组织综合评审,对申请人的安全记录、船舶技术状况、经营方案等进行全面审查;同时,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编制本区域运力调控方案、引导企业有序发展时,也以此办法作为评审依据和操作规范。若航运企业未经综合评审擅自投入运力,可能面临运力不予登记、不得从事相应航线经营的限制,并影响企业安全经营资质等级;对于管理部门而言,不严格执行评审程序则可能造成局部运力过剩或不足,影响危险货物水路运输安全形势的稳定。该办法是沿海省际危险品水路运输市场的事中事后监管与源头准入管理的重要抓手。

要点速读

  • 01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从事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输经营活动的运力调控与综合评审管理
  • 02明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力实施总量调控和综合评审的职责分工
  • 03规定航运企业新增、变更或退出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力时应遵循的申请与审批程序
  • 04综合评审内容涵盖申请人资质条件、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历史经营与安全记录、运力方案合理性等要素
  • 05强调以安全营运、规模适度、布局合理为原则,引导危险品水路运输市场有序发展
  • 06要求评审过程公开、透明,评审结果作为运力登记和经营许可的重要依据
  • 07对未通过综合评审或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运力,明确相应的限制经营措施
  • 08为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编制运力调控计划、引导行业结构调整提供统一评审标准
  • 09是衔接《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等上位规章在危险品运输领域的重要配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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