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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交通运输部 ↗最近更新 2026.08.04

关于废止一批交通运输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部对2010年以前发布的交通运输部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2010年11月4日第十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将清理结果通知如下:

一、1986年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以自然失效处理。

二、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65件(见附件1);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45件(见附件2)。

上述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请各有关单位做好规范性文件废止后的后续管理工作。对需要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由文件实施部门研究修订后重新发布实施。

交通运输部来源 ↗

路信通 2013 年进入公路信息化行业,高新技术企业(GR202451005652)。 本文经 AI 辅助整理 + 行业编辑人工审核;内容来源为公开发布的法规、标准与行业动态。

应用场景

本文件属于交通运输部对存量规范性文件进行集中清理后发布的废止通知,是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文件管理与合规审查的基础性依据。省交通运输厅、市(州)交通局、高速公路管理局及下属执法、治超、养护、运营单位的政策法规处(法规科)通常负责归口管理规范性文件清单,在日常公文流转、行政审批、执法办案、合同审查、招投标以及行政复议应诉等环节,需要随时核对所引用的文件是否仍然现行有效。若未及时对照该通知更新本单位引用的文件目录,仍援引已被废止的规范性文件作为行政管理或执法依据,可能出现适用依据错误、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行政诉讼败诉等风险。养护、施工、监理等市场主体在投标响应、方案编制、变更索赔等工作中也需要注意相关行业规章是否已被废止,避免依据失效技术标准或管理制度开展工作。该通知同时提示基层单位建立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机制,定期与部里发布的新旧对照表进行比对,确保引用链条完整、有效。

要点速读

  • 01文件性质:交通运输部对部分已不适应改革发展需要或已被新规替代的规范性文件予以集中废止的公告类通知
  • 02核心作用:明确列明被废止文件的名称、文号及废止日期,是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文件清理的官方依据
  • 03管理要求:各单位政策法规部门应据此更新本单位规范性文件有效目录,及时在内部办公系统、门户网站中下架或标注废止文件
  • 04执法合规:在路政执法、治超稽查、道路运输管理等领域不得再以被废止文件作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的依据
  • 05替代关系:被废止文件中如有内容仍需执行的,应对照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新的规范性文件执行,避免出现管理真空
  • 06历史效力:被废止文件在废止日期之前作出的行政行为及依据通常不影响其既往效力,但后续案件不应再行援引
  • 07建档管理:各单位应将被废止文件归档留存,保留可追溯的历史记录,用于内部备查及审计、巡视检查
  • 08动态跟踪:文件清理具有阶段性,建议配套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梳理与台账维护机制,跟踪后续批次清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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