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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交通运输部 ↗最近更新 2026.08.05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交通运输部各直属海事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和国务院关于优化口岸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进一步清理规范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切实增强企业减负获得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央定价目录》,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港口收费计费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部分政府定价收费标准

将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引航(移泊)费、航行国内航线船舶拖轮费的收费标准分别降低15%、20%、10%和5%。进出沿海港口的80米及以下内贸船舶(化学品船、液化气体船除外)、进出长江干线港口的150米及以下内贸船舶,由船方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使用拖轮。

二、合并收费项目

按照“减项、并项”的原则,将堆存保管费、库场使用费合并名称为库场使用费;将供水(物料)服务费、供油(气)服务费、供电服务费合并名称为船舶供应服务费;将垃圾接收处理服务费、污油水接收处理服务费合并名称为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服务费。

三、规范收费行为

港口经营人、引航机构等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定价,落实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和公示制度,根据本通知及时调整对外公示的收费项目名称和收费标准。相关代理企业代收代付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等政府定价收费,不得加价收费。不得通过各种手段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强制收费。围油栏服务单位不得对装卸非持久性油类的船舶强制提供围油栏服务。围油栏服务单位、拖轮经营人等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收费。

引航服务以外引领海上移动式平台在我国水域航行的技术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引领服务单位与委托方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四、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将本通知要求及时、准确传达到相关经营人和单位。要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督导,督促港口经营人和相关单位开展自查自纠,畅通举报渠道,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处理反映的问题,鼓励使用12328电话咨询和投诉相关问题。要与相关部门加强协调,建立联动机制,开展联合执法,加大对违规收费等行为的处罚力度。港口理货、拖轮、围油栏服务等市场经营要进一步引入竞争机制。

本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政策执行和市场变化情况适时完善相关政策。原交通部《关于收取港口设施保安费有关事宜的通知》(交水发〔2006〕238号)和《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交水发〔2017〕104号)同时废止。此前发布的有关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9年3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船东协会、港口协会、船舶代理及无船承运人协会、引航协会、理货协会,交通运输部办公厅、政策研究室、法制司、海事局。

根据《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九条:“油类”是指任何类型的油及其炼制品。“持久性油类”是指任何持久性烃类矿物油,例如原油、燃油、重柴油和润滑油等。“非持久性油类”是指持久性油类以外的任何油类。

交通运输部来源 ↗

路信通 2013 年进入公路信息化行业,高新技术企业(GR202451005652)。 本文经 AI 辅助整理 + 行业编辑人工审核;内容来源为公开发布的法规、标准与行业动态。

应用场景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适用于港口经营管理、航运组织和口岸物流收费监管各环节,主要使用者包括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地方港航管理部门)、港口经营企业(码头公司、港务集团)、船公司、货代及理货企业,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部门的价格监督机构。在港口作业费、引航费、拖轮费、停泊费、货物港务费等核心收费环节,码头企业与船方、货主之间的计费依据均以本办法为准。港口经营人在制定或调整收费项目及费率标准时,须参照办法明确的计费项目、计费单元和费率规则;船公司和货主在核对港口账单、申请费用减免或提出价格争议时,也以本办法作为对照依据。若不按办法执行,可能导致违规收费、超标准计费、收费项目不透明等行为,进而引发行政检查通报、信用扣分、价格违法处罚,甚至影响港口生产作业秩序和企业经营合规性。日常业务中,办法与港口经营许可证管理、收费公示、跨部门价格协同监管密切相关,是港口行业价格行为的基本遵循。

要点速读

  • 01明确港口收费的计费项目、计费单元和费率构成,建立统一的港口价格计费规则体系
  • 02区分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类收费的管理方式,理顺政府与市场边界
  • 03规定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引航费、拖轮费、停泊费等主要收费项目的计费依据
  • 04规范船舶使费、货物装卸作业费及相关服务费的计算口径与计量方式
  • 05要求港口经营人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明码标价,接受行政和社会监督
  • 06明确港口经营人与船方、货主之间的结算流程和票据要求,保障收费行为合规可追溯
  • 07设定价格违法行为查处机制,交通运输、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办法开展监督检查
  • 08体现放管服改革导向,对部分竞争性环节收费赋予经营主体更大自主定价空间
  • 09适用于全国沿海及内河主要港口,是港口经营许可和收费监管的配套制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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