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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交通运输部 ↗最近更新 2026.08.04

交通运输部关于台湾海峡两岸间集装箱班轮运价备案实施的公告

为维护台湾海峡两岸间集装箱班轮运输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保护各方运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两岸海上直航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台湾海峡两岸间航运管理办法》、《海峡两岸海运协议》等规定和《关于海峡两岸海上直航发展政策措施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2年第41号),建立并实施两岸集装箱班轮运价备案制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两岸集装箱班轮运价属于市场调节价,由集装箱班轮经营者自主制定。班轮经营者应遵循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的原则,提高运输服务质量和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根据运输经营成本和航运市场供求状况,以正常、合理的运价提供运输服务。

运价包括海运费和附加费(含码头操作费)。班轮经营者不得在会计账簿之外暗中给予托运人回扣承揽货物。

二、备案范围和义务人

两岸集装箱班轮航线均纳入运价备案。

现阶段,取得两岸直航集装箱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的经营者为运价备案义务人。

三、备案内容

运价备案义务人应报备大陆直航港口出口的集装箱货物(含承运第三方的中转货)海运运价。运价包括公布运价和协议运价。备案的运价应正常、合理,按照上海航运交易所报经交通运输部备案同意的格式报备。

备案的公布运价自受理之日起满30日生效。实际执行的运价与公布运价不一致的,按照协议运价的方式报备,协议运价生效时间为受理备案之时起满168个小时(7天)。

本公告生效后首次备案的运价自受理之日起生效。

四、受理机构

交通运输部指定上海航运交易所为运价备案受理机构。上海航运交易所应根据本办法制定运价备案操作指南,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由上海航运交易所和厦门航运交易所共同编制并发布两岸集装箱运价指数,总体反映运价水平的变化。

上海航运交易所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涉及商业秘密的运价备案信息。

五、监督检查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区两岸海运市场监管,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对违反本公告的企业,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交通运输部报告。

六、生效日期

本公告自2013年3月1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2012年12月19日

交通运输部来源 ↗

路信通 2013 年进入公路信息化行业,高新技术企业(GR202451005652)。 本文经 AI 辅助整理 + 行业编辑人工审核;内容来源为公开发布的法规、标准与行业动态。

应用场景

台湾海峡两岸间集装箱班轮运价备案制度由交通运输部针对从事两岸集装箱班轮运输业务的航运企业实施。在该文件适用对象上,两岸集装箱班轮航线经营人及其境内销售、订舱代理机构是直接的备案义务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及省级港航管理部门承担监管职责;涉及两岸集装箱出运的货主、货代企业、码头经营人也间接受其规范。文件主要在两岸集装箱班轮航线的运价制定、调整、报备和公示环节发挥作用,并与两岸海运直航业务管理、两岸贸易物流监管相衔接。若未按规定履行运价备案,航运企业可能被约谈、通报,情节严重的将影响新增航线审批、招投标资格及行业信用评价,在市场监管层面也会被纳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不利于两岸航线业务的合规稳定开展。

要点速读

  • 01备案主体:在两岸间从事集装箱班轮运输的航运企业及其境内销售代理机构
  • 02备案内容:涵盖基本运价、各项附加费及运价变更情况
  • 03备案时限要求:运价调整需按规定的提前期向主管部门报备
  • 04运价行为规范:不得哄抬运价、不得实施价格串通、不得对相同条件下客户实施差别待遇
  • 05信息公开机制:备案运价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接受行业和社会监督
  • 06监管职责划分:交通运输部统筹指导,海事管理机构与地方港航管理部门协同开展日常监管
  • 07备案渠道:通过主管部门指定的运价备案系统或书面方式提交相关材料
  • 08监督检查制度:主管部门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核查
  • 09违规责任追究:对违反运价备案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采取约谈、通报、行政处理等措施
  • 10政策衔接:与两岸海运直航相关管理规定、航运市场秩序监管要求协调配套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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