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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交通运输部 ↗最近更新 2026.08.04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通行条件审核规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切实保障农村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促进农村道路旅客运输规范有序发展,提高城乡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交通运输部组织编制了《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通行条件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现将《审核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

2014年12月24日

附件

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通行条件审核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农村客运”)发展,保障农村客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相关标准规范,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新增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审核工作。

第三条  开通农村客运班线,应当符合《道路旅客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规定的条件,并开展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审核工作,确保安全运行。

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主要包括农村客运班线途经公路的技术条件、公路安全设施状况、中途停靠站点情况、车辆技术要求及相互匹配情况。

第四条  各县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同意,联合有关部门建立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审核机制,共同制定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审核细则,联合开展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审核工作,科学设置中途停靠站点,公布农村客运班线信息,并明确配套支持政策,确保农村客运班线安全运行、持续服务。

对需途径等外公路的农村客运班线,还应当征求等外公路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对途经的客车车型、载客人数、通行时间、运行限速等提出限制性要求。

第五条  经竣(交)工验收合格,有合格的工程验收档案,路线技术指标符合行业标准规范要求的等级公路,可通行符合《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要求的对应车长的营运客车。

(一)二级及以上公路,可通行各系列营运客车。

(二)设计速度为40公里/小时的三级公路,可通行车长不超过12米的营运客车。

(三)设计速度为30公里/小时的三级公路和双车道四级公路,可通行车长不超过7米的营运客车。

(四)单车道四级公路,可通行车长不超过6米的营运客车。

第六条 对等外公路确需开通农村客运班线或农村客运班线需途经等外公路的,营运客车应当为符合《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和《乡村公路营运客车结构和性能通用要求》(JT/T 616)要求且车长小于6米的车辆,途经的农村公路应当满足《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372号)中《农村公路建设暂行技术要求》的规定。

第七条  农村客运线路途径的受限路段单车道隧道净高不应当小于3.5米,行车道宽度不应当小于4.0米;与单车道路基连接时,洞口两端应按规定设置错车道。

第八条  农村客运线路途径的桥梁技术状况不得低于《公路桥梁技术状况评定标准》(JTG/T H21)规定的三类桥梁。

第九条  农村客运线路途径的农村公路受限路段尤其是起始点,应当增设必要的警示、警告等公路安全设施。

第十条  本规则要求的农村公路的有关技术指标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公路工程竣(交)工资料或施工图认定。

第十一条 本规则由交通运输部运输司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2015年1月1日施行。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处),部公路局,部办公厅文秘处。

交通运输部来源 ↗

路信通 2013 年进入公路信息化行业,高新技术企业(GR202451005652)。 本文经 AI 辅助整理 + 行业编辑人工审核;内容来源为公开发布的法规、标准与行业动态。

应用场景

本文件主要面向县级、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是农村客运班线开行前必经的合规性审查依据。农村客运企业在申请新增、调整或延续农村客运班线时,须由属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本规则对其拟通行路段的技术等级、路基路面状况、桥涵承载能力、安全防护设施、配套服务设施以及车辆技术等级等进行逐项审核。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县乡公路管养部门、路政机构)需配合提供相关路段的技术状况评定意见和安全隐患排查资料,作为审核输入材料。在汛期水毁、危桥改造、路面大修、临崖路段增设安防工程等导致道路条件发生变化时,需对既有班线及时组织通行条件复核。若审核把关不严,可能造成不达标线路带病运营,诱发群死群伤交通事故;相关管理部门在上级专项检查、信访核查或事故责任倒查中将面临行政追责。

要点速读

  • 01明确以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为主体的审核职责与分级管理要求
  • 02规定拟通行农村公路的技术等级、路面宽度、坡度弯半径及桥涵承载能力等基础设施条件
  • 03明确沿线安全防护设施、警示标志、视距保障、错车道设置等交通安全设施要求
  • 04规定客运车辆技术等级、车型配置、座位数与道路等级的匹配要求
  • 05明确招呼站、候车亭、站务设施等沿线配套服务设施的设置标准
  • 06规定班线开行审核的申请材料目录、审批流程与办理时限
  • 07要求建立道路条件或交通环境变化时的动态复核与退出机制
  • 08强化道路运输管理与农村公路管养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与协同监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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