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属有关单位: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 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船舶港务费等三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财办税〔2015〕1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5年2月25日
部属有关单位: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 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船舶港务费等三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财办税〔2015〕1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5年2月25日
交通运输部来源 ↗
路信通 2013 年进入公路信息化行业,高新技术企业(GR202451005652)。 本文经 AI 辅助整理 + 行业编辑人工审核;内容来源为公开发布的法规、标准与行业动态。
本文件由交通运输部办公厅转发,适用于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企业。在公路建管养运各环节,涉及交通行政许可、车辆检验、资质审验等业务时,均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缴依据管理。具体业务场景包括:省、市、县级交通运输厅(局)及所属公路管理事业单位在办理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监理、检测等资质审批时,核查收费项目是否在免征范围内;收费公路运营单位在规范内部收费流程、对接财政票据系统时,需要依据本通知调整收费目录;治超站、运政执法机构在业务办理窗口核对收费标准,避免违规收费。基层窗口单位如未及时学习并落实本通知,容易出现继续收取已明令免征费用的情况,可能引发群众投诉、上级督查问责,甚至被认定为违规收费行为。日常工作中,本文件通常与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收费目录清单、年度涉企收费清单等配套使用,作为收费合规性的核心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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