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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交通运输部 ↗最近更新 2026.08.05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免征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

部属有关单位: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 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船舶港务费等三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财办税〔2015〕1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5年2月25日

交通运输部来源 ↗

路信通 2013 年进入公路信息化行业,高新技术企业(GR202451005652)。 本文经 AI 辅助整理 + 行业编辑人工审核;内容来源为公开发布的法规、标准与行业动态。

应用场景

本文件由交通运输部办公厅转发,适用于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企业。在公路建管养运各环节,涉及交通行政许可、车辆检验、资质审验等业务时,均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缴依据管理。具体业务场景包括:省、市、县级交通运输厅(局)及所属公路管理事业单位在办理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监理、检测等资质审批时,核查收费项目是否在免征范围内;收费公路运营单位在规范内部收费流程、对接财政票据系统时,需要依据本通知调整收费目录;治超站、运政执法机构在业务办理窗口核对收费标准,避免违规收费。基层窗口单位如未及时学习并落实本通知,容易出现继续收取已明令免征费用的情况,可能引发群众投诉、上级督查问责,甚至被认定为违规收费行为。日常工作中,本文件通常与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收费目录清单、年度涉企收费清单等配套使用,作为收费合规性的核心依据之一。

要点速读

  • 01文件性质为转发性通知,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政策,要求交通运输系统各单位遵照执行
  • 02明确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予以免征,具体免征范围以财政部、发改委原文为准,涉及交通运输领域的相关收费项目同步停征
  • 03免征政策通常设有明确的执行起止时间,各执行单位应在规定时间节点前完成系统调整、票据更换等准备工作
  • 04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在本辖区内组织政策宣贯,确保基层执法、审批、检测等窗口单位准确掌握免征范围
  • 05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交通运输类检验检测机构、培训机构等涉及收费的企事业单位,需同步调整内部收费台账与财务核算
  • 06要求各单位做好政策执行的衔接工作,对于已征收但属于免征范围的费用,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退付或抵扣
  • 07明确事中事后监管要求,上级主管部门通过专项检查、投诉处理、审计监督等方式核查政策落实情况
  • 08强调政策执行的统一性和及时性,防止出现地区间执行标准不一或变相收费等问题
  • 09要求各单位将政策执行情况按期上报,作为涉企收费治理与营商环境评估的参考依据
  • 10本通知为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与同期财政部、发改委发布的收费目录及动态调整清单配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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