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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交通运输部 ↗最近更新 2026.08.05

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中国船级社,各直属海事局: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修订后以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发布,为做好《规定》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国内水路运输旅客优待服务

(一)国内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依法依规为持有效证件的军人、人民警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以及老幼病残孕等旅客提供优先购票、安检、候船、登船和乘船服务。

(二)国内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向下列旅客提供优惠票或免费票优待服务。

1.对年龄超过6周岁但不超过14周岁或者身高超过1.2米但不超过1.5米的未成年人,应当执行客票半价优待。对有成年人陪伴的年龄不超过6周岁或者身高不超过1.2米,且不占用座(铺)位的未成年人免费并出具免费票(1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不计入乘客定额);如未成年人需要单独占用座(铺)位的,应当执行客票半价优待。每位成年旅客可带两名持免费票的未成年人,超过两名未成年人时,对超过的应当执行客票半价优待。

2.对残疾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和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凭其有效证件应当执行客票半价优待。

3.对寒假和暑假期间乘坐往返于学校和家庭居住地之间水路旅客班轮运输船舶,且在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有学历教育资格的学校就读的学生,凭其有效证件应当分别执行往返各一次的客票半价优待。

二、关于国内水路运输审批和备案管理

(一)进一步明确国内水路运输许可权限。

1.长江航务管理局作为交通运输部派出机构,具体负责实施长江水系省际危险品船以及长江干线水上运输距离60公里以上省际客船运输的经营许可;珠江航务管理局作为交通运输部派出机构,具体负责实施珠江水系省际危险品船以及西江航运干线水上运输距离60公里以上省际客船运输的经营许可。

2.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研究明确本地区具体实施省际普通货船运输、省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权限并向社会公布,相关情况于2020年7月1日前报部(水运局)。

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许可权限发生调整的,水路运输经营者现有有效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可暂不换发,待证书到期申请换发时,按新的许可权限进行换发。

3.各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依据法定许可权限,为符合条件的水路运输经营者颁发《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明确记载具体经营范围。

(二)规范国内水路运输新增运力管理。

1.申请经营客船、危险品船运输业务,涉及新增运力的,应当有已取得相应许可的客船、危险品船;申请经营普通货船运输业务,涉及新增运力的,应当有已备案的普通货船。

2.水路运输经营者拟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在国内新建船舶或从国(境)外进口船舶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的,应按有关规定向具有相应权限的水路运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新增客船、危险品船运力许可手续或进行普通货船运力备案,并注明拟采用融资租赁方式。有关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在新增运力批准文件或备案回执上注明采用融资租赁方式。

3.企业申请新增沿海省际客船运力或长江干线、西江航运干线水上运输距离60公里以上省际客船运力的,所在地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与航线始发港、挂靠港、目的港有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及航线途经水域具有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书面协商,相关意见一并报部或部派出机构。

4.采取“退一进一”或“退多进一”方式被替换退出省际危险品船运输市场的船舶,未经许可,不得重新进入原有市场。被替换船舶申请注销《船舶营业运输证》时,应在水路运输建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注销原因中选择“退出省际运输市场”或“船舶报废”。

(三)做好国内水路运输备案管理工作。

各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本着简化、便民的原则做好国内水路运输备案工作,并督促水路运输经营者认真履行备案告知义务。

三、关于水路运输经营者自有船舶运力管理

(一)水路运输经营者经营的融资租赁船舶,融资租赁合同明确合同到期后船舶归属该经营者的所有权份额不低于51%的,凭其融资租赁合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船舶营业运输证》(开业或扩大经营范围的无需提供《船舶营业运输证》),视为企业自有船舶运力。

(二)水路运输经营者经营省际与省内、沿海与内河、长江与珠江水系的自有船舶运力应当按经营范围分别计算,其中,具有国内水路运输资格的成品油船、原油船、化学品船(含植物油船),或经营的具有国内水路运输资格的液化石油气船和液化天然气船,可以分别按经营范围合并计算自有船舶运力规模,但经营范围中的每种用途船舶运力应至少拥有1艘。

四、关于海务、机务管理人员配备管理

(一)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海务、机务管理人员配备管理,水路运输经营者配备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从业资历应与其管理船舶的经营区域(沿海运输或内河运输)、业务种类以及船舶吨位、主机功率相适应。根据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水路运输经营者管理的船舶要求机驾合一的,其相应配备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可由具有机驾合一从业资历的人员同时担任;管理的船舶全部不需要配备轮机人员的,不要求其配备机务管理人员。

(二)从业资历符合规定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与水路运输经营者签订一年以上全日制劳动合同或劳务用工合同,且在合同期限内未在任何船舶上或者其他企业从事兼职的,方可认定配备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符合要求。

(三)水路运输经营者将全部经营船舶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和海务、机务管理业务委托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负责的,不要求其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五、积极推进证书电子化应用

(一)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积极推进国内水路运输领域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和证书电子化,制发的电子证书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并具备二维码等可识别查询的电子信息,同时加强证照信息共享。

(二)在国内水路运输监督检查中,船舶既可以提供随船携带的纸质《船舶营业运输证》,也可以提供二维码等可实时查验的电子信息。

本通知自2020年6月10日起施行,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国内水路集装箱班轮运输实施备案管理的通知》(交办水〔2014〕148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融资租赁船舶运力认定政策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3年第81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国内船舶融资租赁管理的通知》(厅水字〔2008〕1号)、《交通部关于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乘坐客船和客运班车享受与因公致残的现役军人同样待遇的通知》(交水发〔2001〕139号)同时废止。

交通运输部

2020年5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部法制司、海事局。

交通运输部来源 ↗

路信通 2013 年进入公路信息化行业,高新技术企业(GR202451005652)。 本文经 AI 辅助整理 + 行业编辑人工审核;内容来源为公开发布的法规、标准与行业动态。

应用场景

本通知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水路运输管理处室)、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市县水路运输管理部门、相关航运企业、船舶所有人及经营人、港口经营人和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在《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发布与施行过渡期内执行使用。省厅及地方水路运输管理机构需据此通知研究制定本辖区配套实施细则,组织宣贯培训,清理与新规不一致的原有规范性文件,梳理辖区内水路运输经营者、船舶、航线的准入与许可台账,确保审批事项的平稳承接与过渡。航运企业、船舶所有人须对照通知与规定要求,办理或变更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调整经营范围与经营关系,建立符合规定要求的安全管理与经营管理制度。港口经营人、船舶代理、客运站等关联主体需配合做好信息报送、备案衔接与现场核验。若未按通知要求落实,易出现新旧政策执行口径不一、企业办证受阻、监管出现空档期,甚至引发合规风险与行政处罚。日常业务中,本通知是水路运输市场准入、经营许可、运力审批、监督检查、行业统计等工作的直接执行依据。

要点速读

  • 01文件性质为交通运输部规范性文件,用于统一指导《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贯彻实施
  • 02明确水路运输管理的事权划分与许可层级,理顺部、省、市(县)三级管理职责
  • 03规定水路运输经营者与船舶的市场准入条件、申请材料及审批程序
  • 04涉及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的核发、变更、换发与注销办理要求
  • 05明确水路运输经营行为规范,包括不得超越经营范围、不得擅自变更经营事项等
  • 06强化水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要求,落实经营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 07规定信息报送、行业统计与监督检查制度,便于行业运行监测
  • 08要求做好与原有规章及配套规范性文件的衔接、清理与废止工作
  • 09明确过渡期安排与新老规定适用的衔接规则,保障企业经营连续性
  • 10压实属地监管责任,明确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机制与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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