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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交通运输部 ↗最近更新 2026.10.01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重大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交通运输厅(局、委),部属各单位:

现将《交通运输重大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

2026年9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交通运输重大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交通运输重大项目后评价制度,规范项目后评价工作,提高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全生命周期管理,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通运输部对由交通运输部审批或核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公路水路建设项目,安排交通运输领域转移支付资金的公路水路建设项目以及多式联运、交通枢纽等综合交通项目开展后评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后评价,是指选取有代表性的项目,采用科学、系统的评价方法,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和运营各阶段工作进行分析,根据项目所达到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提出评价意见和对策建议,形成良性的项目决策和管理机制。根据需要可以针对项目某一方面或问题进行专题评价。

项目后评价应在项目投入使用一定时间、缺陷责任期满并完成竣工验收后开展。

第四条 项目后评价应当遵循独立、客观、科学、公正的原则,保持顺畅的信息沟通和反馈,不受项目以往各阶段结论的约束。

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项目后评价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多式联运、交通枢纽等综合交通项目后评价工作会同有关国家局共同开展。具体包括制定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拟定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大纲,制定项目后评价计划,委托并指导技术咨询单位开展项目后评价,推动项目后评价成果应用,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宣传培训等。

承担项目后评价任务的技术咨询单位,负责按照要求开展项目后评价并提交后评价报告。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属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加强对项目单位的指导,支持技术咨询单位做好相关工作,推动项目后评价成果应用。项目单位负责开展自我总结评价,积极配合技术咨询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项目后评价所需要的相关文件资料,推动项目后评价成果应用。

第二章 工作程序

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聚焦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选取一定数量重大项目开展后评价,制定交通运输重大项目后评价计划,印送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属行政事业单位。

第七条 列入后评价计划的项目主要从以下项目中选择:

(一)对高质量发展、国家重大战略实施、重点领域安全能力建设意义重大、作用突出的项目;

(二)对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构建现代化高质量综合立体交通网、促进各种运输方式衔接转换、建设多层级一体化综合交通枢纽等具有重大支撑和示范意义的项目;

(三)跨国境、跨地区、跨流域、工期长、投资大、建设条件复杂,以及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方案调整的项目;

(四)对推动一体化融合、安全化提升、数智化升级、绿色化转型,提升重大风险防范应对能力,创新投融资和运营模式具有典型示范作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以及其他具有特殊示范意义的项目;

(五)其他需要开展后评价的项目。

第八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属行政事业单位收到后评价计划文件后,组织项目单位开展项目自我总结评价工作,形成自我总结评价报告。

项目单位按照要求编写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并对自我总结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监理、运营、管理等相关单位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九条 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完成后,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属行政事业单位进行报告初审,并在收到后评价计划文件之后3个月内,将修改后的报告和初审意见报送交通运输部。情况特别复杂的项目在征得交通运输部同意后可适当延长报送期限。

第十条 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项目目标、规划政策符合性、建设必要性、建设内容和投资规模、项目单位及参建单位基本情况等。

(二)项目实施过程总结:前期工作和要素保障、投资概算执行、重大及较大设计变更、资金使用、交(竣)工验收、工程建设质量安全情况、运行管理等。

(三)项目效益效果评价:运营效果(如公路交通量、港口吞吐量等)、财务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国防效益、环保措施实施效果、资源和能源节约利用与保护效果、技术效果等,根据具体项目类型可有所侧重。

(四)项目目标及可持续性评价:目标实现程度及其差距和原因、项目可持续性等。

(五)项目总结:自我评价结论及相关建议。

开展专题后评价的项目主要聚焦专题评价内容进行自我总结评价,可简化编写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还应准备以下附件资料(如有),供开展后评价时查阅。

(一)项目各阶段资料及有关委托、评审、批复等文件。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书、初步设计(含概算)、技术设计(含修编概算)、施工图设计(含预算)、用地用海预审与规划选址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节能报告、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等资料,以及相关审查意见、批复文件,国防交通重大项目有关军事需求文件;资金申请报告、开工报告、招投标文件、设计变更的请示及批复;交(竣)工验收报告,项目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工程竣工验收证明等。

(二)项目建成后运营数据及相关调查报告。主要包括:交通量数据(如公路交通量调查、通航建筑物过闸客货运量、港口吞吐量数据等)、通行效率、应急响应效率提升调查、交通安全性调查、车船运行特征调查、运输费用调查、工程质量调查、经济社会调查、环境调查等。

(三)其他资料。包括项目财务报表,与项目有关的审计报告等。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部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咨询单位承担项目后评价任务。被委托单位不得参与过该项目相关编制任务或技术咨询任务,且与编制单位、项目单位之间不得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重大关联关系。委托工作按照《交通运输部建设项目委托技术咨询服务管理办法》(交规划发〔2025〕68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承担项目后评价任务的技术咨询单位,应根据项目特点和后评价的要求,组建满足专业评价要求的工作组,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对照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书、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及其审批或核准文件等相关内容,对项目进行全面系统地分析评价。

承担专题后评价任务的技术咨询单位应侧重对专题评价内容开展深入系统地分析评价。

第十四条 承担项目后评价任务的技术咨询单位,应当按照委托要求和投资管理相关规定,根据业内应遵循的评价方法、工作流程、质量保证要求和执业行为规范等,独立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在委托时限内完成项目后评价任务,提交合格的项目后评价报告。

第十五条 项目后评价报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概述:项目基本情况、自我总结评价报告完成情况及主要结论、后评价开展情况及主要结论。

(二)项目前期决策总结与评价:项目前期决策过程、规划政策符合性、建设必要性评价,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书及其审批或核准文件主要内容和调整情况及其评价。

(三)勘察设计阶段总结与评价:项目初步设计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分析评价,施工图设计与初步设计的分析评价。

(四)项目建设准备、实施、运营总结评价:要素保障、招投标、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情况、投资执行、资金使用、运营管理、创新性情况等。

(五)项目效益效果评价: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国防效益、生态环境效益、财务分析等,根据具体项目类型可有所侧重。

(六)项目影响评价:对区域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经济社会、环境、能源等方面的影响等。

(七)项目目标及可持续性评价:目标实现程度及其差距和原因,政策法规、技术进步等外部条件和运行机制、内部管理等内部条件对项目目标持续性的影响。

(八)项目后评价结论及意见建议:主要结论、典型经验和存在问题、对策建议等。

开展专题后评价的项目主要对专题内容进行总结和评价,可简化编写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项目后评价一般应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主要包括逻辑框架法、调查法、对比法、专家打分法、综合指标体系评价法、项目成功度评价法等,并统筹运用信息技术、大数据、遥感监测等现代化手段。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研究推广项目后评价方法指南与技术规范,持续探索创新科学、有效、适用的评价方法。

第十七条 项目后评价应按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制定规范、科学、系统的评价指标。

第十八条 技术咨询单位在提交项目后评价报告前,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听取项目单位意见,并将项目单位意见作为报告附件一并提交。

对于涉及公众利益的非涉密项目,技术咨询单位在开展项目后评价过程中,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听取社会公众和行业专家的意见,并在后评价报告中予以客观反映。

第三章 成果应用

第十九条 交通运输部就技术咨询单位提交的项目后评价报告,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基础上,形成后评价成果。

交通运输部将后评价成果作为规划制定、政策调整、制度优化、投资决策、项目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并将后评价成果提供给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属行政事业单位和有关机构参考,共同推进成果应用。

第二十条 对于通过项目后评价发现的问题,按照《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

项目单位及其所属部门、地方应深入分析问题原因,提出改进意见并认真落实,相关落实情况及时报送交通运输部、项目所在地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属行政事业单位。

第二十一条 交通运输部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对部分后评价项目进行回访,重点了解后评价工作开展、成果应用及相关改进意见落实情况。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技术咨询单位应对项目后评价报告质量及相关结论负责,对后评价过程中掌握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负有保密责任。承担项目后评价任务的技术咨询单位及其人员,不得收取项目单位的任何费用或向项目单位摊支成本。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存在不按时限提交自我总结评价报告,隐匿、虚报瞒报有关情况和数据资料等行为的,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整改,明确整改期限,督促整改落实,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后评价工作不得违法增加项目单位的负担。交通运输部委托项目后评价所需技术咨询费用由交通运输部承担,按照《交通运输部建设项目委托技术咨询服务管理办法》(交规划发〔2025〕68号)有关规定执行,纳入部机关年度预算。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开展项目后评价。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综合规划司会同公路局、水运局等相关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工作管理办法〉和〈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办法〉的通知》(交规划发〔2011〕695号)同时废止。

交通运输部来源 ↗

路信通 2013 年进入公路信息化行业,高新技术企业(GR202451005652)。 本文经 AI 辅助整理 + 行业编辑人工审核;内容来源为公开发布的法规、标准与行业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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