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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交通运输部 ↗最近更新 2026.08.05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发布《海船船员培训大纲(2021版)》的通知

长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

为有效履行经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STCW公约)等国际公约,进一步规范海船船员培训行为,确保船员培训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交通运输部编制了《海船船员培训大纲(2021版)》,现予发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发布〈海船船员培训大纲(2016版)〉的通知》(交办海﹝2017﹞33号)同时废止。

附件:《海船船员培训大纲(2021版)》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21年8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交通运输部来源 ↗

路信通 2013 年进入公路信息化行业,高新技术企业(GR202451005652)。 本文经 AI 辅助整理 + 行业编辑人工审核;内容来源为公开发布的法规、标准与行业动态。

应用场景

本文件属于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海运船员培训规范性文件,主要使用者为海事管理机构(中国海事局及其分支局)、航运企业、船员培训机构以及海洋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在海事管理环节,海事局依据本大纲开展船员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监管;航运企业在配员、岗前培训和在岗训练中须按大纲要求执行;培训机构则按大纲设置课程、学时和实操评估。本大纲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 STCW 国际公约在国内落地的具体技术依据,未按此大纲开展培训将直接影响船员适任证书的合法性,可能导致证书不被签发或被吊销,进而影响船舶配员合规和开航安全。公路管理系统通常不直接适用本文件,但在涉及港口集疏运公路、多式联运通道、跨海大桥配套海事监管等业务对接时,相关从业者需了解其与交通运输大体系下的船员资质链条关系,以协调公路与水路运输的衔接管理。

要点速读

  • 01适用于在中国籍海船上服务的船员,覆盖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及值班水手/机工等岗位的培训要求
  • 02以国际 STCW 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为对接依据,明确海船船员适任培训的内容、学时和达标标准
  • 03规定培训科目包括航海学、船舶操纵、货物积载、轮机工程、航海气象、GMDSS 通信、海洋环保与防污染等模块
  • 04要求培训机构具备相应资质并经主管机关认可,培训过程须有质量体系记录可追溯
  • 05明确理论考试与实操评估的合格标准,是船员申考适任证书和专项培训合格证的前提
  • 062021 版替代此前版本,整合更新了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ECDIS)、驾驶台资源管理(BRM)、机舱资源管理(ERM)等新增内容
  • 07航运企业须据此制定船员在岗训练计划和船上培训记录簿管理细则
  • 08海事主管机关以本大纲为依据开展培训机构审核、考试命题和证书签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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