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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交通运输部 ↗最近更新 2026.08.05

交通运输部关于在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开放调整实施有关规章规定的公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司局:

为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推动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政策落地,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和《国务院关于在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通知》(国函〔2020〕88号)要求,交通运输部决定,自即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1号)、《船舶检验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2号)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1号)第五条第一、二、三款的有关规定,在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注册企业经营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的审批权限,由交通运输部下放至海南省交通运输厅。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完善落实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经交通运输部同意后实施。

二、暂时调整实施《船舶检验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2号)第六条第四项的有关规定,在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登记的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允许由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开展船舶入级检验。在强化对引入外国船舶检验机构管理,保障国家安全、社会安全、生产安全的前提下,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完善落实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经交通运输部同意后实施。

特此公告。

交通运输部

2020年9月14日

抄送: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交通运输部纪检监察组。

交通运输部来源 ↗

路信通 2013 年进入公路信息化行业,高新技术企业(GR202451005652)。 本文经 AI 辅助整理 + 行业编辑人工审核;内容来源为公开发布的法规、标准与行业动态。

应用场景

本公告是交通运输部针对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所作出的规章规定调整实施安排,属于部级规范性文件。海南省交通运输厅、海南省道路运输管理局、海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海南海事局等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在海南注册或开展业务的道路客货运输企业、港口航运企业、车辆检测与登记机构,是该文件的主要适用对象。在自贸试验区特殊政策落地、跨部门业务衔接、涉外运输审批等环节,文件作为上位依据被援引。日常业务中,涉及交通运输部规章中原本适用于全国统一规定的事项,在海南自贸试验区范围内可按本公告调整后的方式执行。若不按公告执行,相关企业仍将受原规章约束,可能导致自贸试验区特有的便利化政策(如运输审批简化、市场准入放宽、跨境运输便利等)无法落地,影响政策红利的释放,也不利于海南自贸港封关运作前后制度衔接的平稳推进。

要点速读

  • 01适用范围明确限于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区内适用调整后规定,区外仍执行交通运输部原规章
  • 02调整对象为交通运输部现行规章中的特定条款,涉及交通运输行业管理与行政许可事项
  • 03调整目的是服务海南自贸试验区深化改革开放,属于阶段性、区域性政策试验安排
  • 04海南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承担具体组织实施职责,并负责与上位规章调整事项的业务衔接
  • 05调整后的实施方式不改变国家安全、道路运输安全、水上交通安全等底线监管要求
  • 06文件以公告形式发布,配套后续实施细则由海南省相关部门细化落实
  • 07文件属于现行有效的部级规范性文件,与交通运输部规章具有同等效力层级
  • 08政策执行需关注实施期限及配套过渡安排,做好与原规章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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