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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交通运输部 ↗最近更新 2026.08.05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新修改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20年印发的《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等要求,进一步加强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交通运输部组织修订了《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

2021年10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应急管理部,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中化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组合港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中国港口协会,中国船级社、部规划研究院、部科学研究院、部水运科学研究院、部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院,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部法制司、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司、应急办、海事局,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交通运输部纪检监察组。

交通运输部来源 ↗

路信通 2013 年进入公路信息化行业,高新技术企业(GR202451005652)。 本文经 AI 辅助整理 + 行业编辑人工审核;内容来源为公开发布的法规、标准与行业动态。

应用场景

本办法由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及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企业执行,适用于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备案与日常安全管理。港口经营企业在危险货物储罐、堆场、装卸线等环节若未按要求开展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落实管控措施,易引发火灾、爆炸、泄漏等重特大事故,并将面临停产整顿、罚款乃至吊销经营许可证等行政处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开展港口安全检查、风险评估和应急能力核查时,以本办法作为执法依据,是港口安全监管的核心规范性文件,与《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上位法衔接配套。

要点速读

  • 01明确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辨识依据与分级标准
  • 02落实港口经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 03要求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台账和技术档案
  • 04强制配置实时监测预警系统并接入监管部门
  • 05规定应急预案编制、定期演练与应急物资储备要求
  • 06明确重大危险源备案、变更与注销办理程序
  • 07提出定期开展安全评估的频次、内容和责任主体
  • 08界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职责
  • 09建立违法行为追究、责任倒查与联合惩戒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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