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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交通运输部 ↗最近更新 2026.08.06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招商局集团、中国交通建设集团,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司局:

现将修订后的《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

2025年7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强化责任落实和事故教训汲取,加强重大风险隐患排查整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交通运输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部对交通运输行业开展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工作。

本办法所称警示,是指部以警示通报或提示函提醒行业或有关单位安全生产事故情况和有关问题,提出防范改进的工作要求。

本办法所称约谈,是指部对安全生产管理不力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部直属海事局(以下统称省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或交通运输相关中央企业,以及地市级人民政府,进行安全生产督促整改谈话。

本办法所称挂牌督办,是指部督促安全生产管理不力的省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或交通运输相关中央企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暴露的问题或不足进行整治。

第三条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不替代或减轻政务处分、行政处罚。

第二章 警  示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部将对行业印发警示通报:

(一)发生重特大事故的;

(二)发生影响恶劣的较大事故、安全生产重大险情或突发事件的;

(三)连续发生事故或经研判安全生产苗头性、趋势性问题突出,安全生产形势趋于严峻的;

(四)其他需要警示通报的情形。

第五条 警示通报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存在问题、有关工作要求等。

第六条 对于发生影响特别恶劣事故的或某一地区连续发生多起事故的,部将对省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发送安全生产工作提示函,视情通报省级人民政府。

对于交通运输相关中央企业发生影响特别恶劣事故的或连续发生多起事故的,部将对交通运输相关中央企业发送安全生产工作提示函,视情抄送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七条 警示通报和提示函由部内相关司局按照业务领域负责起草,涉及多领域的由部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部安委办)牵头起草,按程序报批后印发。

重特大事故、影响重大的较大事故以部办公厅函形式印发,对行业一般性的警示以部安全生产委员会明电形式印发。部安委办每月以部办公厅函形式通报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情况。

第三章 约  谈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部对省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或交通运输相关中央企业进行约谈:

(一)发生涉险人数多的重特大涉险事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二)连续发生多起较大事故的;

(三)安全生产重大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中,组织不认真、排查整改不到位的;

(四)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以上情形需约谈地市级人民政府的,依据有关规定,对地市级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九条 部书面通知被约谈单位,告知约谈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和约谈要求。

部安委办商部内相关司局提出约谈建议,报部领导批准后印发通知。约谈由部领导或授权部内相关司局负责同志主持,部内相关司局按照业务领域承办,部安委办参加。

第十条 被约谈单位收到约谈通知后,应当准备书面约谈材料,包括基本情况、原因分析、教训汲取、整改措施等内容。

第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约谈可邀请新闻媒体列席,原则上应向社会公开约谈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部内相关司局形成约谈纪要后印发被约谈单位,并抄送部安委办。被约谈单位为交通运输相关中央企业的,视情将约谈纪要抄送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被约谈单位应按照约谈纪要的要求完成问题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部内相关司局,抄送部安委办。

第四章 挂牌督办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部实行挂牌督办:

(一)警示、约谈提出需限期完成整改、举一反三开展专项整治的;

(二)事故险情造成重大社会舆情,问题整改任务重、难度大的;

(三)发生性质恶劣较大事故的;

(四)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情形。

第十四条 符合上述情形的,部及时实行挂牌督办,被挂牌督办单位负责落实相关工作要求。

部内相关司局按照业务领域负责挂牌督办的提出和核销工作,经部领导批准后印发挂牌督办和核销通知。

第十五条 挂牌督办通知内容包括督办事项、整改要求、整改时限、挂牌周期等。挂牌督办相关情况应在部政府网站或相关媒体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被挂牌督办单位应及时制定和完善整改方案,在收到挂牌督办通知起30日内报部内相关司局,并抄送部安委办。整改方案应包括目标任务、责任部门(人)、整改措施和时间安排等内容。被挂牌单位每季度至少报送一次工作开展情况,直至摘牌核销。

第十七条 被挂牌督办单位按照要求完成整改后,应将整改情况进行公示,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将整改情况报部内相关司局,提出核销申请。

第十八条 部内相关司局收到核销申请后,会同部安委办对督办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评估核实,提出核销意见报部领导。部领导同意核销的,印发核销通知;不同意核销的,告知理由,并责令继续整改。

第十九条 被挂牌督办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应当说明原因,制定安全生产防范措施,并报部内相关司局,抄送部安委办。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交通运输行业发生重特大事故、相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力等情形,按照规定由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进行约谈、挂牌督办的,部不再重复开展。

第二十一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部海事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完善本地区、本领域的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工作制度。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交安监规〔2023〕6号)同时废止。

抄送: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交通运输部纪检监察组。

交通运输部来源 ↗

路信通 2013 年进入公路信息化行业,高新技术企业(GR202451005652)。 本文经 AI 辅助整理 + 行业编辑人工审核;内容来源为公开发布的法规、标准与行业动态。

应用场景

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部对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厅属单位及重点交通运输企业在安全生产领域实施的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工作,是部级安全监管问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辖区的实施细则,因此省厅、市级交通运输局、公路事务中心、运管局、港航局、海事局以及高速公路运营公司、道路运输企业、危化品运输企业、桥梁隧道养护单位等均在本办法的辐射范围之内。日常监管中,若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重大安全隐患未按期整改、安全生产形势出现明显波动,或在部组织的督查、检查、暗访中发现突出问题的,部安委会或相关业务司局可启动警示约谈或挂牌督办程序。警示约谈侧重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提醒、告诫并提出整改要求;挂牌督办则将具体事项挂牌编号、明确整改时限和责任,公开督办直至销号。未按办法配合约谈、敷衍整改或挂牌督办事项逾期未办结的,将被纳入安全生产考核、诚信记录,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责,同时影响单位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等级和相关资金项目安排,是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传导监管压力的关键制度工具。

要点速读

  • 01本办法是交通运输部规范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两项监管手段的纲领性规范性文件
  • 02适用于部机关对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厅属单位及重点交通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问责
  • 03明确了启动警示约谈的具体情形,包括发生重特大事故、重大隐患未整改、安全形势恶化等
  • 04规定了警示约谈的实施主体一般为部安委会或相关业务司局,约谈对象为单位主要负责人
  • 05约谈程序包括事先告知、约谈通知、谈话记录、整改要求下达和整改情况反馈等环节
  • 06挂牌督办针对具体安全生产事项或重大隐患,实行编号管理、限期整改和台账销号
  • 07挂牌督办事项应明确督办主体、承办单位、整改目标、完成时限和验收标准
  • 08对挂牌督办事项实行跟踪督办和定期通报,整改完成后按规定程序申请摘牌销号
  • 09未按要求参加约谈、整改不力或挂牌督办逾期未办结的,将纳入安全生产考核并追责问责
  • 10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实施细则并报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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