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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交通运输部 ↗最近更新 2026.08.04

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统计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部直属各单位,中远、中海、中外运长航、招商局、中交建设集团:

部制定了《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统计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统计管理规定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工作,保障统计信息及时、准确、全面,充分发挥事故统计在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管理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及定义

(一)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及管辖水域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工作,以及交通运输中央企业所属运输船舶在境外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工作。

(二)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是指道路客货运输企业、道路运输站场运营企业、城市客运企业、水路客货运输企业、港口生产企业、交通运输建设施工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主要包括营运车辆道路交通事故、道路运输站场安全生产事故、水上交通安全生产事故、港口安全生产事故、交通运输建设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城市客运安全生产事故六类。

二、统计机构及职责

(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工作的统一组织领导,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直属机构、交通运输中央企业负责本辖区、本单位的统计工作,其所属的综合安全监管部门在统计部门的指导下具体承担本级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汇总、分析等工作。

(四)交通运输部综合安全监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1.依据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会同部综合统计机构组织制定全国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统计的规章制度、指标体系和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

2.贯彻落实国家和部综合统计机构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组织、指导全国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工作;

3.参与国家和部综合统计机构对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的统计调查;

4.收集、汇总、分析全国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数据,编印、提供、管理全国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统计资料;

5.按照相关规定发布全国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统计信息;

6.组织全国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统计的考核评比和业务培训。

(五)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直属机构、交通运输中央企业的主要职责:

1.执行国家和交通运输部有关统计法律法规和规定,组织实施本辖区、本单位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统计;

2.负责本辖区或本单位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统计资料的审核、汇总、报送和管理;

3.制定本辖区或本单位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统计规章制度、指标体系和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

4.按照相关规定发布本辖区内的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统计信息;

5.负责组织本辖区、本单位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统计的考核评比工作和业务培训。

三、组织实施

(六)交通运输部根据国家有关统计技术标准编制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表,并根据工作需要及时修订完善。

(七)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统计采用月报、年报相结合的方式。月报统计报送截止时间为次月5日,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可顺延;年报统计报送截止时间为次年1月20日。

(八)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统计资料的报送应逐级审核报送。报送交通运输部的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统计资料应按以下程序报送:

1.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事故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计汇总并审核后报交通运输部;

2.部直属机构管辖范围内的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由部直属一级机构统计汇总并审核后报交通运输部;

3.交通运输中央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由集团总公司统计汇总并审核后报交通运输部。

(九)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直属一级机构、交通运输中央企业集团总公司应每季度向交通运输部报送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分析报告,报送截止时间为季度结束后次月15日。

四、监督管理

(十)各部门、各单位应安排专门的统计人员负责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统计,保障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统计人员变动应办理统计业务和统计资料的交接。

(十一)统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积极参与统计和相关专业培训教育。

(十二)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统计信息发布制度。对外提供、发布统计资料时应按规定程序办理,未经审核、批准一律不准对外发布。

(十三)各部门、各单位应定期组织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工作考核,对成绩突岀的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

(十四)各部门、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规定。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整改,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应责任:

1.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2.在统计检查时,阻挠、抗拒统计检查,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规定,未经批准,自行编制和印发统计调查报表的;

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规定以及有关统计资料管理发布规定和保密规定,私自发布统计资料,造成泄密的;

5.利用职权授意、强制统计人员弄虚作假,刁难、打击、报复统计人员或者举报人员,包庇、袒护统计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

(十五)本规定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十六)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来源 ↗

路信通 2013 年进入公路信息化行业,高新技术企业(GR202451005652)。 本文经 AI 辅助整理 + 行业编辑人工审核;内容来源为公开发布的法规、标准与行业动态。

应用场景

该文件适用于交通运输行业各级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在开展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送与分析工作中的统一规范。交通运输部、省级交通运输厅、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安全监督、应急管理、统计职能处室是主要执行主体;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单位、道路运输企业、港口经营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等基层生产单位则是事故信息的源头填报方。在日常业务中,该规定用于规范事故信息的归集口径、报送时效、分级审核与统计分析,直接关系到年度安全形势研判、行业安全考核以及事故责任倒查等关键工作环节。各级安全监管岗位在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编制安全年度报告、组织事故调查处理时,均需以本规定确立的统计分类和报送程序作为基础依据。未严格执行可能导致事故迟报、漏报、瞒报,引发统计数据失真,影响行业安全形势的科学判断和上级决策部署;在安全生产考核、约谈问责以及法律责任追溯时,统计台账不规范也将直接构成监管风险和合规隐患。

要点速读

  • 01明确了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的统计口径和适用范围,统一行业事故信息归集标准
  • 02规定了事故信息的分类分级标准,涵盖道路运输、水上交通、港口、公路水运工程等领域
  • 03明确了事故报告的主体责任、报送时限和逐级审核程序,确保信息传递及时准确
  • 04规定了事故统计数据的填报内容、报表格式和数据质量审核要求
  • 05要求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事故统计台账和档案管理制度
  • 06强化了事故统计分析结果的运用,服务于安全形势研判和监管决策
  • 07明确了瞒报、迟报、漏报事故信息以及统计造假行为的责任追究要求
  • 08规定了事故统计工作与安全生产考核、诚信管理、约谈问责等机制的衔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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