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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交通运输部 ↗最近更新 2026.08.04

交通运输部关于海峡两岸海上直航发展政策措施的公告

为全面落实《海峡两岸海运协议》,进一步促进两岸海运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政策措施公告如下:

一、增加直航港口

大陆方面增加烟台港蓬莱港区、深圳港大铲湾港区为两岸海运直航港口(港区)。至此,大陆方面共有72个直航港口(港区)。

二、加强两岸搜救合作

为共同保障两岸海上航行和人身、财产、环境安全,双方建立海上搜救联系机制。现阶段大陆方面指定中国海上搜救中心为两岸搜救联系窗口。

三、加强两岸海运市场监管

进一步加大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两岸运输、为不具备两岸运输资质的船舶提供船舶代理或港口装卸服务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外国企业、经营组织和自然人非法从事两岸运输行为严肃查处。

四、维护两岸集装箱运输市场秩序

为保护公平竞争,从根本上遏制“零运价”、“负运价”等恶性杀价竞争行为,决定建立并实施两岸集装箱班轮运价备案制度(另行发文公布)。

两岸班轮运输经营者要认真落实《关于公布进一步促进海峡两岸海上直航政策措施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09年第54号)精神,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程序向我部报备出租、互换舱位情况。舱位发生变更的,需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我部报备变更情况。

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以租赁舱位等任何方式经营两岸集装箱班轮运输。对于非法从事两岸集装箱运输的,一经发现,要依法查处。

交通运输部

2012年9月29日

交通运输部来源 ↗

路信通 2013 年进入公路信息化行业,高新技术企业(GR202451005652)。 本文经 AI 辅助整理 + 行业编辑人工审核;内容来源为公开发布的法规、标准与行业动态。

应用场景

本文件由交通运输部发布,属海峡两岸海上直航领域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主要使用者为沿海各省(福建、浙江、广东、上海等)的港口管理局、海事局、口岸办,以及从事两岸间客货运输的航运企业、船舶代理和码头经营单位。在公路行业层面,该文件一般不直接适用,但在多式联运、口岸物流园区规划及沿海公路与港口集疏运体系衔接等场景中,交通主管部门在统筹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时仍需参考其政策口径,确保公路集疏运与两岸直航政策方向一致。不执行或执行偏差可能导致航线审批受阻、船舶营运资质被暂停、港口作业许可吊销,以及在两岸监管协同中出现合规风险,影响正常客运货运业务的开展。

要点速读

  • 01明确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的适用范围、航区界定与开放港口/码头名单
  • 02规定两岸直航船舶的资质条件、登记手续与营运许可审批流程
  • 03规范两岸间客货运输的组织方式、舱单申报与口岸查验要求
  • 04提出直航港口设施、靠泊作业、船舶引航与港口服务的技术标准
  • 05明确两岸直航涉及的安全监管、海上搜救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
  • 06给出两岸直航相关的税费、通关与口岸便利化政策措施
  • 07规定对违规航商、船舶及港口经营人的监督管理与处罚措施
  • 08建立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口岸、海关、海事等部门的协调联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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