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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交通运输部 ↗最近更新 2026.08.04

关于加强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资格监管的通知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企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以下简称《国际海运条例》)规定,从事国际船舶运输经营活动的企业应符合规定的条件,依法取得我部颁发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资格的企业,应严格遵守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国际海运条例》的规定,依法经营。

符合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资格条件的企业,应在《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证书有效期期满前30日内,通过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向我部申请办理展期手续。逾期未办理展期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得继续从事国际船舶运输业务。不再具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资格条件的企业,在其资格条件丧失之日起15日内,通过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向我部提出注销其经营资格的申请,不得继续从事国际船舶运输业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重视国际海运市场监管的基础管理工作,加大市场监管力度,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对于逾期未办理展期手续或不再具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资格条件的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及时将企业相关情况报交通部,由我部调查核实后依法取消其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资格,注销其《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国际船舶运输业务经营企业名单将在我部网站上及时更新,以便接受查询与监督。

为进一步做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企业的备案工作,加强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资格监管,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国际海运网上备案系统是我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及时掌握行业、企业有关信息及船舶运力状况,对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资格实施有效监管的重要手段之一。国际船舶运输经营企业应高度重视网上备案工作。

二、国际船舶运输经营企业请于今年7月30日前,按照《关于启用国际海运网上备案系统的通知》(厅水字[2004]497号)要求,如实、完整填报企业相关情况和船舶信息,并落实专人负责网上备案信息的及时更新。

三、发生《国际海运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在国际海运网上备案系统中更新相关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抄送:中国船东协会、中国船舶代理行业协会。

交通运输部来源 ↗

路信通 2013 年进入公路信息化行业,高新技术企业(GR202451005652)。 本文经 AI 辅助整理 + 行业编辑人工审核;内容来源为公开发布的法规、标准与行业动态。

应用场景

本文件适用于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资格监管领域,由交通运输部发布、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海事管理机构具体执行。国际船舶运输企业、航运公司、无船承运人在申请、延续、变更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时,须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海事管理机构的资格审核;不满足资质条件或未取得资质擅自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的,将面临警告、罚款、撤销经营许可等行政处罚,严重情形下还可能涉及海关、边检、外汇等多部门联动处置后果。日常监管中,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需对辖区内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的资质保持、安全运营、台账记录等情况开展定期与不定期监督检查,企业发生股权变更、运力调整、停业歇业等情形时也须按要求及时报备。该文件是水路运输行业准入与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制度依据,与公路行业以资质许可为核心的市场监管逻辑相通,可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下各业务域的资格管理提供参照。

要点速读

  • 01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实行经营资格许可制度,未取得资质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 02明确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的资质条件,包括注册资本、船舶运力、人员配备、安全管理体系等
  • 03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经营资格申请的受理、审核与发证工作
  • 04加强对已取得资质企业的日常与专项监督检查,重点核查资质条件的持续符合性
  • 05企业发生股权、运力、名称、地址等重大事项变更时须按规定程序报批或备案
  • 06对违反资质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可撤销或吊销经营许可
  • 07建立经营资格管理信息报送与公示制度,便于行业主管部门间信息共享与社会监督
  • 08涉及外资或港澳台投资企业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资格,须符合专项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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