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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交通运输部 ↗最近更新 2026.08.05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全国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质量等级标识式样的通知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全国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质量等级评定方法(试行)的通知》(交公路发〔2015〕29号),现将全国百佳示范服务区和优秀服务区标识式样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规定制作和核发。

附1、全国百佳示范服务区标识式样

附2、全国优秀服务区标识式样

交通运输部

2015年12月11日

交通运输部来源 ↗

路信通 2013 年进入公路信息化行业,高新技术企业(GR202451005652)。 本文经 AI 辅助整理 + 行业编辑人工审核;内容来源为公开发布的法规、标准与行业动态。

应用场景

本通知适用于全国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质量等级评定与标识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及服务区运营企业是主要执行主体。在日常管理中,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服务区评定办法组织考核后,需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式样制作并悬挂服务质量等级标识,向社会公众公示;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和物业服务公司则负责标识的日常维护、损坏更换以及与评定等级变更同步的更新工作。高速公路服务区是公路服务体系的重要窗口,服务质量等级标识直接关系出行公众对停车、加油、餐饮、休息等延伸服务的直观判断,也是行业监管和社会监督的重要载体。未按统一式样设置标识、未在显著位置公示或标识与实际评定等级不一致,会被上级主管部门在行业检查、暗访督查中认定为管理不规范,影响区域服务区整体服务质量考核结果和服务品牌信誉,进而可能与新建服务区审批、运营单位信用评价挂钩。因此,规范使用等级标识已成为服务区日常运营管理、台账记录和对外宣传中的常规动作。

要点速读

  • 01明确全国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质量等级标识采用全国统一式样,由交通运输部统一规范
  • 02等级标识面向公众设置,需在服务区显著位置悬挂或张贴,便于出行者识别
  • 03标识式样与服务质量等级评定结果一一对应,评定等级调整后应及时更换标识
  • 04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服务区等级评定组织与标识使用的监督管理
  • 05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及服务区运营方是标识维护、更新的责任主体
  • 06标识内容通常包含等级名称、评定年份、评定机构等关键信息
  • 07服务区应建立标识管理台账,记录悬挂、更换、检查等情况以备核查
  • 08未按规定使用统一标识可能影响服务质量考核、行业信用评价及运营单位评优资格
  • 09标识制作应符合规定的尺寸、材质、色彩及字体等技术要求
  • 10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结合行业督查、暗访对标识使用情况开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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