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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交通运输部 ↗最近更新 2026.08.05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国内水路运输旅客禁止携带和禁止托运物品目录》《国内水路运输旅客限制携带和限制托运物品目录》的公告

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要求,为保障旅客人身财产安全,提升运输服务质量水平,现公布《国内水路运输旅客禁止携带和禁止托运物品目录》《国内水路运输旅客限制携带和限制托运物品目录》(附后)。

国内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从事客运业务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在经营场所对外公示《国内水路运输旅客禁止携带和禁止托运物品目录》《国内水路运输旅客限制携带和限制托运物品目录》,履行告知义务。旅客应当配合做好安全检查。

《国内水路运输旅客限制携带和限制托运物品目录》中禁止随身携带但可以托运或有条件托运的物品,旅客可将其作为行李托运或自行处置,具备条件的也可暂存处理。旅客违反相关规定随身携带或者托运危险品、违禁品或管制物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军人、武警、公安人员、民兵、射击运动员等人员依法可以携带枪支子弹或管制器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本公告自2020年6月10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

2020年5月26日

交通运输部来源 ↗

路信通 2013 年进入公路信息化行业,高新技术企业(GR202451005652)。 本文经 AI 辅助整理 + 行业编辑人工审核;内容来源为公开发布的法规、标准与行业动态。

应用场景

本公告适用于从事国内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的航运企业、港口客运站、码头经营单位及行业安全监管部门。航运公司(轮渡、客滚船、游船企业)在旅客实名制检票、登船安检环节需据此核对旅客随身物品与托运行李;港口客运站安检人员在X光机查验、开包检查时,以两份目录作为判定依据,对禁止类物品依法收缴、对限制类物品按限量要求放行;地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在日常执法检查、企业经营资质核查中,将其作为水路客运安全管理的基础依据。水路运输具有客货混装、船舶空间相对密闭、应急疏散受限等特点,若不严格执行禁限带目录,易在航行途中引发火灾、爆炸、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企业将面临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追究、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经营许可,日常业务中则直接关联旅客投诉处理、行李寄存争议及与铁路、民航禁带目录的衔接协同问题。

要点速读

  • 01发布两份配套目录:禁止携带和禁止托运物品目录、限制携带和限制托运物品目录
  • 02禁止类物品涵盖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管制刀具、剧毒放射性物质等
  • 03限制类物品主要针对特定容量的液态物品、锂电池、压缩气体、含电池便携设备等,实行限量、限规格管理
  • 04航运企业和港口客运站负有对旅客告知与现场查验双重义务
  • 05客运站应按目录配置安检设备、安检人员及处置流程
  • 06对查获的禁止类物品按规定登记、移交公安机关或无害化处理
  • 07对超量限制类物品拒绝携带或办理托运,并做好解释说明
  • 08目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调整和治安反恐形势变化动态修订
  • 09与铁路、民航旅客禁限带物品管理要求保持政策衔接
  • 10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目录宣贯落实与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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