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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交通运输部 ↗最近更新 2026.08.04

交通运输部 国家能源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公路桥梁与石油天然气管道交叉工程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能源局、安全监管局:

公路和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以下简称“油气管道”)都是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对于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国公路和油气管道建设的快速发展,公路桥梁与油气管道交叉穿(跨)越的需求日渐增加。为加快公路和油气管道建设,维护公路和油气管道设施安全完好,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公路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交通运输部、国家能源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建或改建油气管道需要穿(跨)越既有公路的,宜选择在非桥梁结构的公路路基地段,采用埋设方式从路基下方穿越通过,或采用架设方式从公路上方跨越通过。受地理条件影响或客观条件限制,必须与公路桥梁交叉的,可采用埋设方式从桥梁自然地面以下空间通过。禁止利用自然地面以上的公路桥下空间铺(架)设油气管道。

二、油气管道从公路桥梁自然地面以下空间穿越时,必须严格遵循《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公路路线设计规范》、《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设计规范》等有关标准规范,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不能影响桥下空间的正常使用功能。

(二)油气管道与两侧桥墩(台)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5米。

(三)交叉角度以垂直为宜。必须斜交时,应不小于30°。

(四)油气管道采用开挖埋设方式从公路桥下穿越时,管顶距桥下自然地面不应小于1米,管顶上方应铺设宽度大于管径的钢筋混凝土保护盖板,盖板长度不应小于规划公路用地范围宽度以外3米,并设置地面标识标明管道位置;采用定向钻穿越方式的,钻孔轴线应距桥梁墩台不小于5米,桥梁(投影)下方穿越的最小深度应大于最后一级扩孔直径的4~6倍。

三、新建或改建公路与既有油气管道交叉时,应选择在管道埋地敷设地段,采用涵洞方式跨越管道通过;受地理条件影响或客观条件限制时,可采用桥梁方式跨越管道通过。采用涵洞跨越既有管道时,交叉角度不应小于30°;采用桥梁跨越既有管道时,交叉角度不应小于15°。桥梁下墩台离开管道的净距、对埋地管道的保护措施(钢筋混凝土盖板、地面标识)依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执行。

四、油气管道穿(跨)越公路和公路桥梁自然地面以下空间、以及公路跨越油气管道前,各地公路管理机构或油气管道管理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安全技术评价,出具评价报告。

五、其他设施专用管道以及电缆穿越公路桥下空间的问题,可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六、各地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交通运输部、国家能源局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交通运输部 国家能源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5年3月17日

交通运输部来源 ↗

路信通 2013 年进入公路信息化行业,高新技术企业(GR202451005652)。 本文经 AI 辅助整理 + 行业编辑人工审核;内容来源为公开发布的法规、标准与行业动态。

应用场景

公路桥梁与石油天然气管道交叉工程涉及交通、能源、安全监管多个行业主管部门,是公路建设和油气长输管道建设过程中常见的交叉场景。本文件适用于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能源主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以及公路建设、设计、施工、养护单位和油气管道企业。在新建高速公路桥梁跨越既有油气管道、新建油气管道穿越既有公路桥梁、交叉工程的设计审查、施工许可、安全防护、运行维护、应急处置等环节均需执行本通知要求。不按规定开展交叉工程专项设计、安全评估和报批手续,可能引发管道泄漏、桥梁结构损坏乃至爆炸等重大安全事故,同时面临行政追责和安全隐患整改问题,是公路与油气基础设施协同管理的关键依据。

要点速读

  • 01明确公路桥梁与石油天然气管道交叉工程的设计、安全防护和报批管理总体要求
  • 02建立交通运输、能源主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的联合审查与协同监管工作机制
  • 03新建项目应在规划阶段统筹考虑交叉方案,避免后期改线造成资源浪费和安全风险
  • 04交叉工程须满足结构安全、净距、保护层厚度等技术指标要求
  • 05施工单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并办理相关会签手续
  • 06明确建设期和运行期的维护管理责任界面,划分公路与管道企业的日常巡检职责
  • 07强化应急联动机制,公路管理单位与管道企业应共享风险信息并联合制定处置预案
  • 08涉及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的交叉工程执行更严格的安全防护与监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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