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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交通运输部 ↗最近更新 2026.08.05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关于实施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交通运输部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6〕12号)要求,决定对原交通部、原国家经贸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发布〈关于实施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交水发〔2001〕151号)进行修改,删除文件中“报废船舶违反规定擅自从事运输,视情节轻重,予以扣留封存或者强制拆解,所发生的费用由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承担。”的内容,同时纳入原交通部《关于同意延长黑龙江水系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年限的批复》(交水发〔2002〕415号)关于同意将黑龙江水系第四类、第五类内河船舶强制报废年限分别延长至39年、41年的内容。

现将修改后的《关于实施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制度的意见》重新发布,请各单位认真执行。《关于发布〈关于实施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交水发〔2001〕151号)、《关于同意延长黑龙江水系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年限的批复》(交水发〔2002〕415号)和《关于修改关于实施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制度意见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2年第16号)同时废止。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2016年1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实施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制度的意见

为加强老旧船舶管理,优化船舶运力结构,提高船舶技术水平,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促进水运事业健康发展,建立并实施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制度。

一、充分认识实施运输船舶强制报废的重要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水运事业得到了较快的发展,为缓解我国运输能力不足,促进国民经济和对外贸易发展作出了贡献。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目前我国运输船舶存在严重老化,老旧船舶数量多,船舶技术状况差,安全隐患多等突出问题,对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构成重大威胁,对航运业健康发展产生了负面影响。实施船舶强制报废制度,尽快淘汰一批老旧运输船舶特别是严重老旧的客滚船舶,对保障船舶运输生产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实施船舶强制报废制度,有利于优化运力结构,推动航运业结构调整,提高运输服务质量和竞争力,促进航运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禁止达到报废船龄标准的运输船舶从事水路运输活动

对老旧运输船舶进行严格管理,对已达到强制报废船龄的船舶实施强制报废制度,强制退出水路运输市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从事水路运输。各类运输船舶的强制报废船龄如下:

(一)海船类报废船龄。

客船类,包括高速客船、客滚船、客货船、客渡船、客货渡船、旅游船、客船,报废船龄为30年(含)以上(其中高速客船为25年);

液体货船类,包括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报废船龄为31年(含)以上;

散货船类,包括散货船、矿砂船,报废船龄为33年(含)以上;

杂货船类,包括滚装船、散装水泥船、冷藏船、杂货船、多用途船、集装箱船、木材船、拖/推轮、驳船等,报废船龄为34年(含)以上。

(二)河船类报废船龄。

客船类,包括高速客船、客滚船、客货船、客渡船、客货渡船、旅游船、客船,报废船龄为30年(含)以上(其中高速客船为25年);

液体货船类,包括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报废船龄为31年(含)以上;

散货船类,包括散货船、矿砂船,报废船龄为33年(含)以上;其中黑龙江水系船舶报废船龄为39年(含)以上;

杂货船类,包括滚装船、散装水泥船、冷藏船、杂货船、多用途船、集装箱船、木材船、拖/推轮、驳船(含油驳)等,报废船龄为35年(含)以上;其中黑龙江水系船舶报废船龄为41年(含)以上。

三、加强领导,采取措施,保障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制度的顺利实施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船舶检验等部门要严格把关,加强综合管理。对达到报废船龄的运输船舶,海事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运输船舶登记手续,船检机构不予核发船舶检验证书,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予核发船舶营运证件。

实施船舶强制报废制度,涉及范围广、实施力度大,有关地方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要做好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切实保证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制度的实施。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海关总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港航(航运、航务、水运、运输)管理局(处),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船东协会,中国船级社,各直属海事局,部海事局、救助打捞局。

交通运输部来源 ↗

路信通 2013 年进入公路信息化行业,高新技术企业(GR202451005652)。 本文经 AI 辅助整理 + 行业编辑人工审核;内容来源为公开发布的法规、标准与行业动态。

应用场景

本文件适用于水路运输行业,适用于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港航管理部门)、船舶登记机关、船舶检验机构以及从事水路运输的航运企业。在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运力调控、船舶登记与注销、船舶检验发证、以旧换新补贴申请审核等环节需要执行该文件规定。运输船舶达到强制报废条件后仍继续营运,将面临船检证书不予签发、登记证书不予年审、不得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等后果;航运企业若未按期报废,将影响其参与老旧船舶拆解补贴资金申报及新增运力审批。文件与日常船舶安全检查、运力审批、节能减排考核等业务紧密关联,是水路运输行业落实安全发展、绿色发展要求的重要制度依据。

要点速读

  • 01明确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制度的实施范围,包括沿海、内河不同船龄与船型的客船、货船、危险品船等
  • 02规定不同种类运输船舶的强制报废船龄标准及相关技术状况判定条件
  • 03建立交通运输、发展改革、财政三部门协同推进机制,明确职责分工
  • 04对老旧运输船舶提前报废给予一定的财政资金奖励或补贴支持政策
  • 05要求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按规定时限办理船舶注销登记与报废手续
  • 06规定船舶检验机构、登记机关在强制报废制度实施中的把关与监督职责
  • 07明确对达到强制报废条件仍违规营运船舶的监管处罚与处置措施
  • 08要求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做好政策衔接与新老制度过渡安排
  • 09强调通过强制报废制度推动水路运输行业结构调整、节能减排与安全水平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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