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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交通运输部 ↗最近更新 2026.08.06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实施《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公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发展改革委: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等,为保持稳定的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水平,持续规范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保障行业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经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研究决定,《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交水规〔2019〕2号)有效期届满后继续施行,现予以公告。

关于危险货物定义、港口设施保安费、引航(移泊)费、拖轮费等相关内容按《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8号)、《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并港口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22〕26号)执行。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4年4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船东协会、中国港口协会、中国船舶代理及无船承运人协会、中国引航协会、中国理货协会,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交通运输部办公厅、政策研究室、法制司、财务审计司、海事局。

交通运输部来源 ↗

路信通 2013 年进入公路信息化行业,高新技术企业(GR202451005652)。 本文经 AI 辅助整理 + 行业编辑人工审核;内容来源为公开发布的法规、标准与行业动态。

应用场景

港口经营人、航运企业、货主及货运代理公司在港口货物装卸、堆存保管、船舶靠离泊、拖轮使用等日常作业环节会用到《港口收费计费办法》。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港口管理局、海事管理机构)在港口收费监督检查、经营许可审查、市场秩序维护过程中,依据该办法核定港口收费项目与计费标准。若不执行,可能导致港口经营人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变相加价,引发船方与货方投诉、价格争议,情节严重的将面临行政处分、不良信用记录,影响港口经营许可延续及口岸营商环境评价。该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延续实施,表明现行港口收费体系保持稳定,是港口经营人与船公司、货主之间费用结算、价格争议处理及行业监管的纲领性依据,与港口收费公示、费率备案、口岸收费目录清单管理等日常业务直接对应。

要点速读

  • 01该公告由交通运输部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明确《港口收费计费办法》延续实施,现行港口收费政策保持稳定
  • 02办法适用于港口经营人向船方、货方收取的港口作业服务费用,规范港口收费行为
  • 03涵盖船舶费用、货物装卸费用、堆存保管费用、港口设施使用费等主要收费类别
  • 04港口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分类管理模式
  • 05明确港口经营人应按规定明码标价、公示收费项目与计费标准
  • 06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港口收费的监督管理,受理投诉举报
  • 07港口经营人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突破规定的收费标准
  • 08为港口经营人与航运企业、货主之间的费用结算提供统一依据
  • 09延续实施有助于稳定港口营商环境预期,便于企业进行成本核算与经营决策
  • 10体现价格主管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协同监管,落实国家口岸收费清理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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