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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交通运输部 ↗最近更新 2026.11.04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汛期公路安全风险管控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现将《汛期公路安全风险管控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交通运输部

2026年10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汛期公路安全风险管控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汛期公路安全风险管控,持续巩固提升公路安全运行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因强降雨、连续降雨等自然灾害导致的公路损毁和人员伤亡事件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高速公路和重点普通公路汛期强降雨、连续降雨等自然灾害安全风险管控工作,其他公路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汛期公路安全,主要指汛期公路基础设施本身安全,不含道路交通安全等。本办法所称重点普通公路,主要指交通量大(年平均日交通量≥7000辆/日,小客车折算数)且车速快(设计速度≥60千米/小时)的普通公路、旅游旺季交通量大且临水临崖的普通公路、临水临崖的高速公路连接线等,具体由各地因地制宜确定。

第四条 汛期公路安全风险管控工作应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树牢底线思维、极限思维,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原则,坚决贯彻预防为主理念,完善强降雨等灾害天气防御响应机制,强化强降雨“响应、巡查、管控”和连续降雨“两查两到位”等主动防御措施落实。

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汛期公路安全风险管控指导和监督工作。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汛期公路安全风险管控指导和监督工作。根据各地公路管理体制,按照规定职责,省级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对所属单位汛期公路安全风险管控工作的指导、监督、协调、检查等,路段级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市县级公路管理机构等有关单位(以下统称公路管养单位)承担所管养公路汛期安全风险管控主体责任。

第六条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与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应急指挥体系工作衔接,重点加强与应急管理、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公安交管等部门的信息共享与联合会商,健全完善跨区域、跨部门协调机制。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与途经本县域高速公路和重点普通公路的管养单位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强化协同联动。特别是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应第一时间通过应急指挥平台或电话调度等方式,将预警信息和处置指令直达高速公路及重点普通公路管养单位,确保信息流通及时顺畅。

第二章 风险隐患排查整治

第七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风险路段+涉灾隐患点”公路灾害风险隐患双控体系,每年汛期前组织专业技术力量,结合新技术手段,开展公路灾害风险辨识和基础设施隐患排查,更新风险路段台账、涉灾隐患点台账,纳入本行政区域内公路灾害风险隐患“一张清单”。持续做好新增风险隐患入库、存量风险隐患等级调整和销号等动态更新,并通过自然灾害综合风险交通行业数据库及时报交通运输部。

风险路段、涉灾隐患点辨识排查标准由交通运输部另行制定。

第八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接同级应急管理、自然资源、水利、气象等部门,获取最新的自然灾害风险数据,与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进行落图叠加,形成初步地质灾害风险路段、初步洪水灾害风险路段等台账(以下简称“落图叠加台账”)。

第九条 公路管养单位应对照“落图叠加台账”和灾害风险点位,结合路域环境和运营特点,开展灾害风险现场辨识。受灾害点位影响的路段、地质条件复杂路段、高边坡和桥隧密集路段、山区沿河重点路段、山区等重点风险桥梁路段、隧间桥路段、高陡路堑边坡及自然斜坡路段、山区填方路堤重点路段、山洪淹没区路段、过水路面和漫水桥路段等应全部纳入风险路段台账。根据灾害的易发性和可能导致的危害程度开展风险等级评估并更新风险路段台账,分为高、较高、一般、低四个风险等级。

第十条 公路管养单位应结合巡检定检情况,发挥“老把式”专业优势,对边坡、桥涵、隧道、截排水设施、基础保障设施等开展排查评估,重点排查边坡坡体及防护设施、桥梁基础及墩台、隧道进出口及衬砌结构、填平区排水设施及检查步道等部位。已经发生防护设施破损或位移形变的边坡、受冲刷结构破损或过水不畅的桥涵、衬砌等结构变形或渗水涌水的隧道等应全部纳入涉灾隐患点台账。根据隐患的发育情况和可能导致的危害程度开展隐患等级评估并更新涉灾隐患点台账,分为重大、较大、一般三个隐患等级。

第十一条 公路管养单位应分级分类制定方案,在数据入库后一周内完成风险隐患闭环管理。较高及以上风险路段应布设监测预警设施,具备条件的加快开展工程整治,在工程整治、监测预警措施完成前,应针对性采取交通管控措施;一般、低风险路段也可采取加密巡查、警示提醒、视频监控等措施。较大及以上涉灾隐患点应加快开展工程整治,暂时无法完成工程整治的,应布设监测设施或针对性采取交通管控措施;一般涉灾隐患点也可采取加密巡查、加强养护、警示提醒、视频监控等措施。对暂时无法完成工程整治的高风险路段、重大涉灾隐患点和其他经评估必要的路段、点位,应立即进行封闭管控,确保通行安全。处置措施实施情况应在“一张清单”中及时更新体现。

第十二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风险路段降级、涉灾隐患点降级和销号管理。已完成工程整治的风险路段,经评估后可在次年进行风险降级,已完成工程整治的涉灾隐患点,经评估后可及时进行隐患降级或销号。公路管养单位提出降级或销号申请后,逐级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准。降级和销号情况应在“一张清单”中及时更新体现。

第十三条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省级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加强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调度,并按照不低于15%的比例对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数据进行抽查和现场核查。

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部综合考虑累计降雨量、降雨量较常年同期对比情况、降雨日数等指标,以县区为单位,研判并动态更新连续降雨一类、二类高风险区域。对连续降雨一类高风险区域,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派出工作组;对连续降雨二类高风险区域,省级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应派出工作组。公路管养单位应加强连续降雨高风险区域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风险路段和隐患点位一并纳入“一张清单”管理,加快闭环整治。

第三章 监测预警

第十五条 公路管养单位应按照相关技术要求,在较高及以上风险路段、山区等重点风险桥梁等全面布设监测预警设施。其他不托底、没把握的路段,可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布设。

第十六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统筹指导本省份高速公路雨量计等气象监测设施布设、应用、运维和管理。路段级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整合具有雨量监测功能的气象观测设施以及桥隧结构监测、边坡监测、监测预警等,加强日常维护、数据应用和运行管理,确保雨量监测数据连续、准确、有效。

第十七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统一开发、分级部署”原则,组织建设省级监测预警信息系统,强化跨部门监测预警信息交互,加强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应用,提高监测预警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十八条 公路管养单位应安排专业力量,加强日常运维和测试演练,保障监测预警设施和信息系统发挥作用。建立系统测试和评估机制,定期开展功能性测试评估,完善系统运行长效机制。

第十九条 公路管养单位应健全预警信息复核机制。监测预警系统单一数据阈值告警时,第一时间通过视频查看、现场核查等方式开展复核确认,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多个数据阈值同时告警时,立即启动告警阻拦等措施,并通过视频查看、现场核查等方式进行复核确认。

第二十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级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加强出行信息发布,并强化与互联网地图服务商、交通广播、车企等合作,强化数据共享,畅通预警信息触达渠道,确保突发事件发生后,通过可变情报板、爆闪装置、手机短信、广播、导航软件等渠道,第一时间向过往车辆和周边养护、路政巡查人员发布警示信息,及时告警阻拦过往车辆,严防群死群伤事件发生。

第二十一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级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加强对监测预警、路网运行监测、结构监测等系统的统筹和工作协同,强化数据融合分析与信息统筹发布。

第二十二条 公路管养单位应在监测预警系统告警解除后,及时对告警原因、处置情况等进行总结评估,不断优化监测预警手段、动态调整监测阈值及预警响应策略,提升监测预警精准性。

第四章 力量预置

第二十三条 公路管养单位应坚持关口前移,按照“力量跟着风险走”的原则,对照“一张清单”,充分考虑极端灾害天气、极限场景影响,结合气象部门预警预报,统筹交通量、灾害风险和应急力量调运等因素,统筹优化公路应急物资储备中心、养护工区和力量预置点位布局,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人员、物资、装备等力量能快速调运、快速处置。

第二十四条 公路管养单位应聚焦汛期灾害防范重点,针对可能受影响的区域和路段,配齐专业技术人员、机械操作人员及抢险人员等应急队伍,落实责任到人,提前备足防汛装备物资,并做好燃油、配件等供应保障。强化公路主动防御装备物资储备,根据实际需要提前预置装载机、挖掘机、排水装备、巡查装备等。力量预置点位重点储备抢险和管控装备物资,并配备必要的应急照明设备,具体数量可根据路段风险等级、交通量、地形条件等情况合理确定。

第二十五条 公路管养单位应加强预置物资、机械装备盘点和检查,及时补充应急物资,加强机械装备保养,确保预置物资齐全、充足有效,机械装备保养到位、随时可用。

第二十六条 公路管养单位应根据灾害风险隐患“一张清单”和灾害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调整预置点位和应急力量配备。

第二十七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养护应急、工程建设、国企力量和社会力量等应急队伍的统筹协调,建立常态化联系机制。公路管养单位应建立健全应急保障协作关系,确保应急情况下应急力量能够快速调用、及时补充、持续供应。

第五章 预警“叫应”

第二十八条 交通运输部实施强降雨防御响应机制。根据中央气象台发布、调整和解除红色、橙色、黄色、蓝色四个等级暴雨预警信息,交通运输部相应启动、调整和终止强降雨一级、二级、三级、四级防御响应。暴雨预警虽已解除但交通运输行业仍可能持续受到影响,可根据防御应对工作需要,暂不终止响应。当相关影响消除后,防御响应自动终止。

第二十九条 交通运输部按照防御应对强降雨工作程序、防御台风工作程序等有关规定,针对不同防御响应等级的灾害天气开展分级调度。

第三十条 交通运输部路网监测与应急处置中心应强化会商机制,遇有重大天气过程时,加密与中国气象局有关业务单位会商频次,共同研判灾害影响程度、范围、时间进程,明确重点影响区域。

第三十一条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参照交通运输部有关做法,建立强降雨防御响应机制,根据地方气象部门发布、调整和解除红色、橙色、黄色、蓝色四个等级暴雨预警信息,相应启动、调整和终止强降雨一级、二级、三级、四级防御响应;针对台风等其他灾害天气开展的防御响应和调度工作,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或本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依托灾害天气预警“叫应”机制,每年汛前组织气象会商研判,重点研判汛期降雨、台风和强对流等极端灾害天气情况,提前掌握汛期防范要点,统筹部署灾害天气防御应对工作。

第三十三条 公路管养单位应与同级应急管理、气象、自然资源、水利、公安交管等部门建立灾害天气预警“叫应”机制,明确灾害天气预警信息来源、“叫应”启动条件、会商研判、监测调度、信息共享和预警发布等内容,形成上下联动、横向协同、衔接高效、闭环落实的灾害天气预警响应工作体系。

第三十四条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级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及时查阅灾害天气预警信息,第一时间通过平台、电话、短信等方式督促指导公路管养单位落实主动防御措施,按要求反馈相关信息。公路管养单位应主动查询灾害天气预警信息,查询或收到有关信息后,立即按程序启动防御响应,第一时间通过平台、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相关人员。

第三十五条 公路管养单位接到市县级暴雨蓝色、黄色预警信息时,应落实会商研判、监测预警、公路巡查、交通管控等响应措施,做好应急力量预置准备;接到市县级暴雨橙色、红色预警信息时,应加密巡查频次,对受影响的重要跨区域通道、跨江跨海通道、高风险路段等重要路段,设专屏实时监测运行情况,将应急力量调配到预置点位,对于需采取交通管控的路段,各地公路管养单位应商公安交管部门共同确定,并配合公安交管部门做好交通管控工作。

第三十六条 公路管养单位应在接到市县级暴雨橙色、红色预警信息2小时内,通过“公路网运行监测管理与服务平台”(以下简称路网平台)上报市县级暴雨预警“叫应”措施。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级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在接到中央气象台、省级气象台暴雨预警信息后,通过路网平台上报省级暴雨预警“叫应”措施。预警期间,应根据措施调整情况,及时更新报送。

第六章 公路巡查

第三十七条 汛期公路巡查包括汛期日常巡查和暴雨预警、连续降雨期间专项巡查,主要任务是关注公路基础设施状况和风险隐患发展状态,及时发现、处置灾害事件和险情。

第三十八条 公路管养单位应切实履行巡查主体责任,自行或组织、会同相关单位按规定开展养护巡查和路政巡查,综合采用人工巡查、视频监控、无人机、人工智能等多种方式,构建“人巡+技巡”巡查体系,不断提高巡查质效和覆盖度。

第三十九条 汛期日常巡查包括日间巡查和夜间巡查。日间巡查重点查看公路路基、路面、桥涵、隧道、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等;夜间巡查重点查看影响通行安全的异常情况和标志、标线、轮廓标及照明设施等。日间巡查频次应不少于每日1次,降雨期间夜间巡查频次应不少于每夜1次。

第四十条 暴雨预警期间专项巡查分为事前预防性巡查、事中及时性巡查、事后针对性巡查。事前预防性巡查指发布预警至预警生效之间开展的巡查,重点关注是否有新增风险隐患点位、防护设施是否到位、排水设施是否完好、桥涵是否淤堵,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置,做好事前准备。事中及时性巡查指预警生效(当有雨量计等气象监测设备时,可以实际监测的降雨开始时间为起始时间)至预警终止期间开展的巡查,重点查看风险隐患发展状态,关注是否出现边坡防护设施失稳、路基路面裂缝扩展、坡面坡脚裂缝鼓胀、桥梁晃动异响、桥下水位快速上涨、涵洞淤堵不畅、路面严重积水、山体或设施结构异常出水等险情征兆,发现异常时应果断采取管控措施。事后针对性巡查指预警终止后开展的巡查,重点关注风险隐患点位的新增和发展状态,查看基础设施损毁情况。

第四十一条 暴雨预警期间,公路管养单位应加密未封闭主线路段巡查频次。事前预防性巡查应不少于1次。市县级橙色、红色预警状态下,事中及时性巡查频次不少于每2小时1次,市县级蓝色、黄色预警状态下,事中及时性巡查频次不少于每6小时1次。事后针对性巡查,应在暴雨预警结束后48小时内,继续保持一定巡查频次。封闭主线路段在恢复通行前应完成1次巡查。

第四十二条 对连续降雨一类高风险区域未封闭主线高速公路和重点普通公路的较高及以上风险路段和较大及以上涉灾隐患点、二类高风险区域未封闭主线高速公路的较高及以上风险路段和较大及以上涉灾隐患点,巡查频次应不少于每2小时1次。对连续降雨一类高风险区域未封闭主线高速公路和重点普通公路的其他风险路段和涉灾隐患点、二类高风险区域未封闭主线高速公路的其他风险路段和涉灾隐患点,巡查频次应不少于每6小时1次。

第四十三条 各地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公路管理机构应通过组建巡查机动力量、调用临近路段人员、开展联合巡查等方式,统筹做好暴雨预警和连续降雨期间巡查力量保障。

第四十四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通过巡查监管智能体等加强对公路管养单位巡查情况的监督和调度,对巡查不到位的应严肃处理。

第七章 交通管控

第四十五条 公路管养单位应与公安交管、气象等部门建立“一路多方”交通管控联动机制,共同编制不同等级防御响应的应对处置预案,明确职责分工、会商研判、信息共享、分类管控、信息发布等工作内容,完善主动封闭管控工作程序,并配合公安交管部门制定辖区“一路一策”交通管控方案,明确主动防御管控和应急管控启动情形、管控措施、联动响应及现场处置等内容。

第四十六条 公路管养单位应以安全为要,遇有异常天气,应立足最不利情形,配合公安交管部门,做到应关尽关、应停尽停,并及时将交通管控信息通过路网平台报交通运输部。遇以下情况时应及时启动主动防御管控:受市县级暴雨红色预警影响的较高及以上风险路段、受市县级台风红色预警影响的路段,应采取全天封闭管控措施。受市县级暴雨红色预警影响的山区路段、受市县级暴雨橙色预警影响的较高及以上风险路段、受市县级台风橙色预警影响的路段,应采取夜间封闭管控措施。受长时间、持续性强降雨灾害天气影响的路段,受暴雨黄色、橙色预警影响的路段,巡查中发现险情迹象的路段,以及其他情形下需要采取主动防御管控措施的路段,应视情采取全天封闭管控、夜间封闭管控、分时段封闭管控、限速、限车型、流量控制、安全提示等措施。

第四十七条 对连续降雨一类高风险区域较高及以上风险路段、山区路段等,研判后可参照市县级暴雨红色预警管控标准,采取全天封闭、夜间封闭等措施;对连续降雨二类高风险区域较高及以上风险路段,研判后可参照市县级暴雨橙色预警管控标准采取夜间封闭措施。

第四十八条 达到封闭管控标准的高速公路路段,路段级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及时组织研判是否采取全天封闭或夜间封闭管控措施。对于研判后不采取主线封闭管控措施的路段,应报省级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同志同意,主动防御措施及时通过路网平台上报;重点点位应安排专人值守,路段单位主要负责人应24小时值班值守,风险加剧或险情发生时应及时采取主动封闭管控措施。研判后采取主动封闭管控路段,全天封闭、夜间封闭均应严格执行主线封闭管控措施,明确主线封闭管控距离、管控点位、管控时段等,并做好管控期间服务保障相关工作。

第四十九条 省级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接到台风预警信息后,应加强台风行进路线跟踪,提前研判可能受台风影响的路段清单。相关路段特别是沿河沿海长大桥梁等达到封闭管控条件时,公路管养单位应商公安交管部门果断采取主线封闭管控等措施,严禁冒险运行。相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指导公路管养单位协同做好跨省域公路主动封闭管控实施工作,需要交通运输部协调的事项,可及时上报。

第五十条 当通过公路巡查、监测预警等发现路基坍塌、桥梁隧道垮塌、边坡滑塌等突发事件或征兆时,公路管养单位应立即采取现场应急管控,通过设置临时警示标志等先行处置措施,拦停过往车辆,防止发生次生事故,并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报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交管部门。

第五十一条 公路管养单位收到灾害天气预警解除或应急响应解除信息,经核查确认现场具备安全通行条件,应配合公安交管部门采取先间断后全面等放行方式安全有序恢复交通,并及时将交通管控解除信息通过路网平台报交通运输部。

第五十二条 公路管养单位应及时发布交通管控、分流绕行等信息,引导公众合理安排出行。

第八章 应急处置

第五十三条 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发生后,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公路管理机构应立即按照相应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开展应急处置,并通过路网平台及时报送公路交通阻断信息和处置进展,重大公路灾毁信息按规定第一时间报交通运输部。

第五十四条 公路管养单位应加强现场安全评估,及时调派应急力量和装备物资开展抢通保通,优先打通受阻路段生命通道。本行政区域应急力量和装备不足时,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报请交通运输部协调调用国家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储备,实施跨区域应急力量调配。

第五十五条 重要通道因灾长时间中断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及时发布阻断和绕行信息,协调相邻省份共同制定绕行方案,加强跨省域交通管控协同。

第五十六条 应急处置结束后,公路管养单位应对受灾路段基础设施开展全面检测评估,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灾损统计核报工作。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及时总结应急处置情况,针对暴露出的薄弱环节完善应急预案和管控措施。

第九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七条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公路管理机构应加强汛期公路安全风险管控业务培训和技术帮扶,每年汛期前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演练。

第五十八条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强化资金筹措,积极争取财政支持。公路管养单位应加强资金保障,将汛期公路安全风险管控资金列入年度养护计划,严格资金使用管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十九条 交通运输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落实激励与容错有关要求,对于汛期公路安全风险管控工作中表现突出、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通报表扬,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应予以表彰奖励;对于汛期公路安全风险管控工作中主动作为、履职尽责、但因不可抗力未能实现预期目标的,依规依纪予以容错免责。

第六十条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公路管理机构应加强值班值守和信息报送,强化宣传引导和舆情监测,及时开展复盘总结,持续提升汛期公路安全风险管控工作水平。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公路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前期关于汛期公路安全风险管控工作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交通运输部来源 ↗

路信通 2013 年进入公路信息化行业,高新技术企业(GR202451005652)。 本文经 AI 辅助整理 + 行业编辑人工审核;内容来源为公开发布的法规、标准与行业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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