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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交通运输部 ↗最近更新 2026.08.05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依法加强野生动物运输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司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现就进一步依法加强野生动物运输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升政治站位,高度重视野生动物运输管理工作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和运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涉及保障人民群众人身健康安全,影响重大公共卫生风险防控治理体系构建,要严格落实《决定》,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对于以其他目的需要运输的野生动物,应当依照《决定》、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二、全面依法落实运输环节责任

道路水路运输经营者要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道路运输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等禁止运输的野生动物。在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凭证运输的野生动物时,应当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等法律规定,持有或者附有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等部门开具的合法来源证明、特许猎捕证以及检疫证明等,未依法取得上述证明证件的,承运人一律不得承运。

道路货运经营者要严格落实零担货物受理抽检抽查制度,做好托运人身份查验和登记,按照《零担货物道路运输服务规范》根据受理货物票数相应要求的3%、5%、8%比例进行抽检抽查,并做好相关信息记录。道路客运经营者要按照《客运班车行李舱载货运输规范》等要求,实施托运物品实名登记、开封验视和安全检查制度,严防通过客运班车行李舱运输野生动物。

水路运输经营者要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要求认真落实货运实名制规定,与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对托运人身份信息进行查验,对托运人身份信息、托运货物信息进行登记并保存至运输合同履行完毕后6个月。水路运输经营者收到实名举报或者相关证据证明托运人涉嫌非法运输及谎报瞒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对相关货物进行检查。发现非法托运野生动物或者拒绝接受检查的,应当拒绝运输。

道路水路运输经营者在检查查验中发现违禁运输野生动物的,应当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规定及时报告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等部门处理。

三、做好动物运输环节的疫情防控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对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等情况进行监测时,道路水路运输经营者不得拒绝或者阻碍。道路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做好免疫、消毒等动物疫病预防工作。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运输活动。不得运输发生动物疫病的动物产品。

四、加强涉及野生动物运输的执法监管

当前,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要把野生动物运输环节管理作为贯彻落实《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抓好抓紧抓实抓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健全完善野生动物保护监管执法管理体制,加强联合执法和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执法协作机制,坚决取缔和严厉打击非法运输野生动物行为。特别是在疫情防控期间,要加大执法力度,督促道路水路运输经营者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做好抽检抽查、登记、验视等工作。督促道路水路运输经营者严格落实野生动物运输相关规定,在执法中发现有非法运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责令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同时,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及时向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等部门进行移交,并积极配合其依法查处。

五、强化普法宣传教育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的要求,以“防控疫情、法治同行”为主题,在公共交通工具、货运站场、公路客运站、物流园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经营场所,开展《决定》和传染病防治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宣传,张贴违禁物品和限运货物、凭证运输货物相关图文宣传资料,进一步增强交通运输从业人员与社会公众的法治意识。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野生动物运输环节存在问题的摸排梳理,为后续野生动物保护、疫情防控等立法、应急预案及制度完善等提出意见建议。

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参照本通知有关要求,对铁路运输、航空运输和邮政寄递涉及野生动物运输的相关工作做好部署安排。

交通运输部

2020年3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交通运输部纪检监察组。

交通运输部来源 ↗

路信通 2013 年进入公路信息化行业,高新技术企业(GR202451005652)。 本文经 AI 辅助整理 + 行业编辑人工审核;内容来源为公开发布的法规、标准与行业动态。

应用场景

本文件适用于道路货运、客运站场、收费公路运营及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等环节,是交通运输行业落实《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的重要配套规范性文件。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地市级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组织开展野生动物运输专项执法、督导道路货运经营者落实承运查验义务时,会以此作为执法依据和工作部署依据;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收费站、治超站(超限检测站)在日常车辆查验、联合执法行动中,需要配合公安、林草、农业农村等部门开展野生动物运输检查,可参照本通知明确的协作机制和信息报告流程开展工作;道路货运经营者和驾驶员在受理野生动物或其产品运输业务时,则直接受其规范约束,需在承运前核实检疫证明、合法来源证明及运输许可等手续。日常业务中,如不按本通知要求履行查验、登记、报告义务,可能面临交通运输部门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会被依法吊销运输经营许可,甚至被移送公安或林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对涉及活体野生动物或濒危物种的运输业务,相关企业和管理部门均需将本通知与行业许可、动物检疫、进出口管理等制度衔接使用,避免因手续不全而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要点速读

  • 01明确野生动物运输管理的法律依据,强调依法依规开展承运业务
  • 02要求道路运输经营者承运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时,依法查验来源证明、检疫证明及合法运输手续
  • 03强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运输站场及高速公路经营单位的源头把关与现场检查职责
  • 04建立交通运输、公安、林草、农业农村等部门之间的联合执法与信息共享机制
  • 05明确对违法违规运输野生动物行为的报告、移送和查处程序
  • 06规定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守法义务,禁止为非法来源野生动物提供运输服务
  • 07强调对非法运输、携带、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的依法严惩
  • 08要求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制定配套落实措施并开展专项督查
  • 09推动将野生动物运输合规要求纳入道路货运企业信用管理和年度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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