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资讯列表
法律规定交通运输部 ↗最近更新 2026.08.05

交通运输部关于试点实施有关中资非五星旗船舶沿海捎带政策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的上海、天津、福建、广东、浙江等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关于开展中资非五星旗船舶沿海捎带业务试点和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注册在境内的中资航运公司可利用其全资或控股拥有的非五星旗国际航行船舶,经营以上述自由贸易试验区开放港口为国际中转港的外贸进出口集装箱在国内沿海对外开放港口与自由贸易试验区开放港口之间的捎带业务。从事上述业务时,应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相关备案办理程序见附件。

二、除依照本公告备案和按照交通运输部公告2021年第72号等批准开展沿海捎带业务的船舶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其他非五星旗船舶不得开展沿海捎带业务。

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交通运输部关于在国家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若干海运政策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5年第24号)废止。

特此公告。

交通运输部

2022年2月17日

交通运输部来源 ↗

路信通 2013 年进入公路信息化行业,高新技术企业(GR202451005652)。 本文经 AI 辅助整理 + 行业编辑人工审核;内容来源为公开发布的法规、标准与行业动态。

应用场景

本文件适用于沿海港口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港口经营企业、国际及国内航运企业、船舶代理及货主单位等。在开展中资非五星旗船舶在中国沿海港口之间的捎带业务试点过程中,港口调度、引航、海事签证、运力备案等环节均需参照执行。日常业务中,航运公司需根据试点范围向交通运输部及直属海事局申请资格审核,港口企业在安排船舶进出港、货物装卸、舱位捎带时也需核查船舶是否在试点名单内。若未按要求执行,可能导致船舶被认定为违规从事国内沿海运输,面临海事行政处罚、船舶滞留、货物无法正常装卸以及企业信用记录受损等后果。该政策与现有中资船舶方便旗管理、沿海运输权开放等制度相互衔接,是推进航运领域改革开放、提升中资船舶国际竞争力的重要举措,对沿海港口吞吐组织、集装箱中转和多式联运衔接也会产生直接影响。

要点速读

  • 01试点对象为中资非五星旗(方便旗)船舶,旨在有序开放国内沿海捎带业务
  • 02适用航线范围限于中国沿海港口之间的货物运输,不涉及内河及远洋航线
  • 03航运企业需按规定向交通运输部及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试点申请并获取资格
  • 04船舶须满足船龄、安全检查、配员、保安等技术与管理准入条件
  • 05试点期内实行船舶名单制管理,未列入名单的船舶不得从事沿海捎带
  • 06对捎带货物的种类、运量、舱位比例设有相应限制,避免冲击国内航运市场
  • 07海事、海关、港口等部门在签证、查验、引航环节协同实施监管
  • 08建立信息报送与动态监管机制,试点船舶需按要求报送航次和货运数据
  • 09试点期限届满后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推广或调整政策适用范围
  • 10该政策是落实国务院关于自贸试验区航运开放创新举措的配套文件之一

相关产品与案例

同系列标准与法规

需要在项目中落实该标准?

60 秒 AI 报价,AI 即时出具详细落地方案。

读完了?来点实际的

描述你的需求,60 秒拿到 AI 报价。

60 秒报个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