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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交通运输部 ↗最近更新 2026.08.05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订《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质量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质量评价工作,不断提升运营服务和安全保障水平,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质量评价管理办法》作如下修订:

一、在第六条第一段末尾增加“对于发生严重延误、重大故障等事项的要予以减分,对于发生淹水倒灌等造成人员伤亡的线路直接记为零分。”

二、将第十八条修改为“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其他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注:原第十八条为“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其他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本次修订删除“有效期3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质量评价管理办法》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交通运输部

2022年7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质量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质量评价工作,推动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质量提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8〕13号)、《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含初期运营)线路、运营单位和城市线网的服务质量评价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质量评价坚持以乘客为中心,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质量评价工作。

对跨城市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由线路所在城市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按职责协商组织开展服务质量评价工作。

第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按年度组织开展服务质量评价工作。新开通运营线路,自次年起开展服务质量评价。

第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质量评价以线路为单位开展。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的服务质量得分,以其所辖线路的服务质量得分按各线路客运量加权平均后,根据运营单位工作表现情况加减分,再按所辖线路规模进行系数调整。对于发生严重延误、重大故障等事项的要予以减分,对于发生淹水倒灌等造成人员伤亡的线路直接记为零分。

城市轨道交通线网的服务质量得分,以城市线网所有线路的服务质量得分按各线路客运量加权平均后,再按城市线网规模进行系数调整。

第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质量评价应当依照本办法和部《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质量评价规范》要求开展,评价内容包括乘客满意度评价、服务保障能力评价及运营服务关键指标评价3个部分。

乘客满意度评价应当通过面访调查、网络调查、电话调查等方式开展。

服务保障能力评价应当通过实地体验、资料查阅、数据调取、人员询问、现场测试等方式开展。

运营服务关键指标评价涉及的数据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有条件的城市应当通过智能管理系统直接获取。

第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提前制定评价方案,并及时通知运营单位。

第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以下统称评价实施单位)开展服务质量评价。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服务质量评价的,第三方机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与被评价对象无隶属关系或者利害关系,能够客观公正地开展服务质量评价工作;

(三)具有良好的信誉和健全的制度;

(四)熟悉城市轨道交通行业,有从事社会调查的经验;

(五)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条  评价实施单位应当独立、公正、客观地开展服务质量评价。开展服务质量评价时,不应影响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秩序。

第十一条  运营单位应当配合做好服务质量评价工作,如实报告有关情况,提供相应文档资料,并对报告情况和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运营单位在评价过程中存在提供不实数据、出具虚假资料、干扰正常评价工作等情形的,评价结果无效。

第十二条  服务质量评价工作完成后,评价实施单位应当及时出具评价报告,并对评价报告负责。评价报告应当包括评价工作基本情况、评价结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整改建议等内容。

第十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于次年1月底前将年度服务质量评价报告书面报送城市人民政府,并抄送相关部门,为建立与运营安全和服务质量挂钩的财政补贴机制提供决策依据。

运营单位应当将服务质量评价结果纳入部门和人员日常工作评价、考核体系。鼓励运营单位建立与服务质量评价结果挂钩的薪酬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将评价结果及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运营单位,督促运营单位采取有效措施,改善服务质量。

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报送问题整改报告。对于规划建设等遗留问题,暂不具备整改条件的,应当在整改报告中详细说明原因,并通过技术、管理等措施加以改进,在保障运营安全的基础上不断提升服务质量。

第十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服务质量评价结果。

第十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于次年1月底前,将年度服务质量评价报告报送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年度服务质量评价报告报送交通运输部。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年可选取辖区内部分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开展服务质量评价,加强对城市的监督指导,促进服务质量评价工作规范化开展。

交通运输部组织开展全国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质量分析提升工作,并视情对各地服务质量评价工作进行抽查。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其他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交通运输部来源 ↗

路信通 2013 年进入公路信息化行业,高新技术企业(GR202451005652)。 本文经 AI 辅助整理 + 行业编辑人工审核;内容来源为公开发布的法规、标准与行业动态。

应用场景

本文件由交通运输部制定,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含地铁、轻轨、市域快轨等)运营服务质量评价与监督管理工作。在日常业务中,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如地铁集团公司)需依据本办法定期开展自评并配合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评价;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市交通运输厅、轨道办)将其作为对运营企业开展服务质量考核、运营补贴核算、票价调整论证、线路特许经营延续评估的重要依据;第三方评价机构受委托实施乘客满意度调查、现场测评等工作时也须遵循本办法要求。若未按办法执行,可能影响运营企业年度考核评级结果,进而关联财政补贴额度与运营许可延续;监管部门则难以形成对运营服务水平的客观量化判断,影响行业整体服务提升决策。

要点速读

  • 01明确评价对象为投入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及其运营企业,适用范围覆盖服务质量全要素
  • 02评价周期一般以年度为周期,运营企业开展自评与主管部门组织评价相结合
  • 03评价指标体系涵盖安全运行、运行图兑现率、列车正点率、设施可靠度、乘客满意度、投诉处理、文明服务等核心维度
  • 04乘客满意度调查是评价的重要组成,需委托第三方或采用规范抽样方法保证结果客观
  • 05评价结果分为不同等级,并与运营补贴、线路验收、运营许可及信用管理挂钩
  • 06运营企业应建立服务质量管理内控机制,设置专(兼)职部门并配备评价人员
  • 07主管部门对评价过程实施监督,对弄虚作假、评价结果失真等行为规定相应处理措施
  • 08新修订内容通常对评价指标权重、信息化采集方式(如自动采集运行数据)、公开公示要求等进行优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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