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行业招标投标领域市场秩序,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效震慑,现选取一批交通运输行业招标投标领域违法违规典型案例予以通报。
类型一: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招投标
1.2013年、2014年、2022年,时任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松岭区农村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主任张某,在松岭区某农村公路养护项目建设过程中,未按相关法规要求履行法定采购程序,直接指定施工单位,后期组织编写虚假会议纪要规避集体决定。2023年6月,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松岭区纪委、监委决定给予张某开除党籍、公职处分,收缴其所有违法所得。
类型二:中标人转包、违法分包工程项目
2.2016年12月,临沂某公司中标江苏省盐城市东台市公路工程某标段,并与东台市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合同价5079万元。临沂某公司登记设立其沿海分公司,由沿海分公司与江苏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将该项目转包给江苏某公司施工,合同价款以及承建范围均与临沂某公司和东台市某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一致。2022年2月,经查,临沂某公司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违法事实清楚,对当事人临沂某公司依法处以25.39533万元的罚款。2024年8月,盐城市交通运输局将该案件上报省交通运输厅。2024年10月,江苏省交通运输厅依法将临沂某公司在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的信用等级动态降至D级并在厅门户网站公告。
3.2025年3月,乐山市交通运输局收到有关线索,反映岷江港航电综合开发项目某整治工程施工单位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部分航道挖泥工程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违法分包给成都某建设有限公司、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某建设有限公司,涉嫌违法分包。2025年9月,乐山市交通运输局调查认定,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违法分包事实清楚,对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317090.93元,没收违法所得4336577.88元。
4.2025年8月,广元市交通运输局收到某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涉嫌转包线索。经查,某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中标广元市广元港张家坝作业区某施工标段后,与自然人余某某签订协议约定,某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仅收取该项目工程造价(含税价)的3%作为管理费,余某某承担该项目全部施工内容。自该项目施工以来,某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向该项目投入任何资金,余某某负担了该项目的物资、施工、垫资及用人成本,履行了“实际施工人”职责。某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构成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违法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26年3月,广元市交通运输局依法对某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处罚款473954.65元,没收违法所得1358221.98元,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罚款23697.73元。
类型三: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5.2025年9月,河北省曲周县交通运输局接到相关部门《大数据预警清单》《串通投标线索分析报告》,显示邯郸市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曲周县某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项目二标段、五标段中,存在同标段下载招标文件IP地址雷同问题,涉嫌串通投标。2025年10月,曲周县交通运输局调查认定,两家公司串通投标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对二标段中标单位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含直接负责人)处19.0831万元罚款,对五标段中标单位邯郸市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含直接负责人)处20.4236万元罚款,合计39.5067万元。
6.2014年3月,云南省景东县锦屏镇某公路项目公开招标,招标控制价469.86万元。经查,何某通过支付好处费给刘某等中间人,以统一制定投标报价之后依次传递,在同一个标段多家公司互相串通,以阶梯式报价对招标项目进行“围标”,最终何某控制的公司中标。随后,何某指使他人将中标项目转包给他人,从中非法获利。2021年10月,人民法院依据有关规定,判处犯罪嫌疑人何某犯串通投标罪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7.2023年9月,在嘉兴某项目工程投标活动中,张某联合喻某某,通过操控其实际控制的湖州某公司一、公司二、浙江某公司,以及喻某某经营的湖州某公司三、公司四、公司五、公司六、杭州某公司等8家公司,采取抬高其他七家报价、压低湖州某公司一报价的方式,使其成功中标。2025年6月,根据预警线索,湖州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联合湖州市南浔区交通运输局及公安等部门,查实上述围标串标行为。2025年10月,南浔区人民法院对涉案的被告人张某、喻某某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处罚金2万元,没收其违法所得36万元并上缴国库;被告人喻某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处罚金2万元。2025年12月,湖州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对湖州某公司一、公司四、公司五、公司六、杭州某公司等5家单位(另外3家公司已注销)各处28147元罚款;对上述5家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李某、金某、汪某、伍某、陈某各处人民币1407.35元罚款。
类型四:投标人弄虚作假谋取中标
8.2024年2月,北京某漫水桥项目开标,招标控制价15428.9089万元。北京某公司和中交某公司均参与该项目投标活动。其中,北京某公司投标文件填报拟委任项目经历刘某,书面承诺该人员无其他项目任职,而投标期间刘某实际担任另一项目经理,公司未如实填报相关任职信息。被其他投标人质疑后,中标资格由中交某公司递补。中交某公司拟委任项目经理郭某除填报任职项目外,同样兼任另一项目项目经理,公司未如实上报全部任职情况,签约后也未主动报备填报不实的问题。上述两家公司的行为均属于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违法行为。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分别于2025年7月和8月依法对该两家公司各处以人民币81.1846万元罚款。
交通运输行业招标投标各方主体要以此为戒,严格遵守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共同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