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深入开展安全隐患大起底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和安全生产问题隐患“大排查、大曝光、大整治”,推动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实起来、严起来、硬起来,有效预防和遏制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现将近期查处“未上线但有高速公路卡口通行数据”车辆的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请全市道路客货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及驾驶人员引以为戒。
违法违规情况
2026年5月15日,交通运输部通过互联网道路运输综合管理平台通报绵阳市通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龙州公司川B755WA班线客运车辆于5月7日-5月12日存在疑似脱离动态监控情况。平武县交通运输局(平武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调查发现,该车2026年5月10日09:13:59有广平高速古城站入口卡口通行数据记录,同日10:20:36有九绵高速李白故里出口卡口通行数据记录,但当时该车在卫星定位系统中未上线(无卫星定位数据),该车此前的最后卫星定位时间是5月9日18:47:48,遂认定该车存在“未上线但有高速公路卡口通行数据”。后调查发现造成此情况的原因是:驾驶员唐某某驾车时因操作不慎碰触卫星定位车载终端电源线路,导致电源线路松动,卫星定位系统无法正常上传数据。
处罚惩戒情况
平武县交通运输局(平武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因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依据该条例第六十二条(六)项的规定,决定对驾驶员唐某某处以二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依据《四川省道路营运驾驶员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五)项的规定,对驾驶员唐某某的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一次记10分。运输企业依据企业管理制度对驾驶员进行了批评教育和惩处。
法规规定连线
《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2014年制定)
第三十一条 客货运输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和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卫星定位装置的品牌及安装等事项。客货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卫星定位系统使用和管理制度,保障其正常运行,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实时监管。客货运输车辆的驾驶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卫星定位系统,保障其正常运行。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吊销相关经营许可和从业资格证件:
(五)客货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
(六)客货运输经营者、驾驶员未按规定使用卫星定位系统的;
《四川省道路营运驾驶员记分管理办法》(川办规〔2023〕号)
第十二条 营运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计10分:
(五)驾驶未按规定安装卫星定位和视频等监控设备的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或故意屏蔽卫星定位和视频等监控设备逃避监管的;
《绵阳市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处关于严肃查处故意破坏关闭屏蔽车辆动态监控设备行为的通知》(绵交运函〔2026〕23号)
客货运输经营单位要督促驾驶员认真落实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的“三检”制度,确保车辆运行时,其卫星定位、主防系统等动态监控设备、系统工作正常。如因驾驶员未落实好“三检”制度,而出现了监控设备故障,一律按驾驶员故意破坏、关闭或屏蔽监控设备进行查处。
(1)对驾驶员的查处对当日车辆发车前监控设备已不在线的,或监控设备不在线运行超过50公里的,应按照故意破坏、关闭或屏蔽监控设备对驾驶员进行查处。
(2)对经营者的查处
①对当日车辆发车前监控设备已不在线的,或监控设备不在线运行超过50公里的,应对车属单位按未保持车辆监控在线从事经营活动予以处罚。
②如果有证据证明是监控通信欠费停机导致车辆不在线的,可不对驾驶员进行查处,但应对车属单位按未保持车辆监控在线从事经营活动予以处罚。
③对客货运输经营者多次发生“未上线但有高速公路卡口通行数据”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规规定严肃查处。(绵阳市交通运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