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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 ↗最近更新 2026.08.13

GB 18667-2002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标准号:GB 18667-2002

标准名称: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标准性质:强制性国家标准

状态:废止|发布/实施日期:2002-03-11

全文在线阅读(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

https://openstd.samr.gov.cn/bzgk/std/newGbInfo?hcno=34BE5399CF616D7761B96609E14CF4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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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来源 ↗

路信通 2013 年进入公路信息化行业,高新技术企业(GR202451005652)。 本文经 AI 辅助整理 + 行业编辑人工审核;内容来源为公开发布的法规、标准与行业动态。

应用场景

该标准曾是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伤残等级评定的核心依据。在其有效期内(2002年至2016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涉及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时,需要依据该标准对伤者伤残程度进行评定;司法鉴定机构按照该标准出具鉴定意见书;人民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依据该标准确定伤残赔偿系数;保险公司在理赔环节参照该标准核算伤残赔付金额;当事人及其家属据此明确自身合法权益。若不执行统一标准,会导致同一伤情在不同地区、不同机构出现评定结果不一致的情况,进而引发赔偿争议,影响司法裁判的公平性与统一性。需要特别说明的是,GB 18667-2002已被废止,目前不再作为现行有效的伤残评定依据;现行替代标准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新标准扩大了适用场景,覆盖交通事故以外的其他人身损害案件。公路管理机构在涉及道路交通事故善后协调、涉路安全评估等工作时,也应留意伤残评定依据的更新,避免引用已废止标准。

要点速读

  • 01强制性国家标准,曾是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核心依据
  • 02建立了全国统一的伤残等级划分体系,将伤残分为十个等级
  • 03规定了伤残评定的基本原则、评定时机与一般程序要求
  • 04适用于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残程度鉴定
  • 05公安交管、司法鉴定、保险理赔、法院审判等部门均涉及该标准的应用
  • 06不执行统一标准易导致同伤情不同结论,引发赔偿争议与裁判尺度不一
  • 07该标准已被废止,不再作为现行有效的伤残评定依据
  • 08现行替代标准为《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适用范围扩展至各类人身损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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