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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最近更新 2026.08.25

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行政许可规定

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行政许可规定

(2005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二十七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推广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使用,节约资源,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建设工程质量,根据《行政许可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的行政许可,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省、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管理工作。

省属建设工程项目现场使用袋装水泥进行混凝土搅拌的,由项目所在地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的行政许可的具体业务由各级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主管机构)负责。

第四条 设市城市的城区、县城区、中心镇镇区、开发区、珠江三角洲建制镇的建设工程项目和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交通、能源、水利、港口等建设工程项目,禁止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

同一建设工程项目建筑面积三百平方米以上的砌筑、抹灰、装修装饰工程,或者混凝土使用总量十立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确需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的,施工企业应当办理行政许可。

第五条 办理行政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因交通运输条件限制,专业运输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二)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三十公里以内,没有预拌混凝土供应的;

(三)使用特种类型混凝土等特殊原因的。

第六条 施工企业申请办理行政许可的,应当向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县或者市级人民政府主管机构提出,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申请报告;

(二)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三)施工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

主管机构收到施工企业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七条 同一建设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的行政许可与该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有效期相同。因第五条许可的情形之一发生变化的,主管机构应当终止许可。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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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场景

该规定主要供广东省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路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和质量检测机构在项目开工、施工准备及过程管理中使用。公路项目涉及袋装水泥或者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应结合工程地点、项目性质和现行配套规则,判断是否纳入许可管理,并在相应建设手续中落实申请、审查和使用要求。建设单位负责如实申报和落实合规条件,施工单位不得在需许可而未取得许可、许可范围不符或许可条件未落实的情况下实施相关作业,监理、检测机构应核对许可及现场条件。交通主管部门可将许可资料作为工程质量和施工管理的重要依据。未按规定执行可能导致建设手续不完备、施工行为无法得到认可,并引发补正、整改、行政处理或责任追究,同时影响材料质量追溯和责任划分。具体适用范围、办理程序和申请材料以现行文本及实施部门办事指南为准。

要点速读

  • 01规定了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的行政许可制度。
  • 02公路工程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实施前识别相关活动是否属于许可管理范围。
  • 03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和办事要求如实提交许可申请及相关材料。
  • 04袋装水泥使用和现场搅拌混凝土活动应分类核查其许可适用条件。
  • 05取得许可后,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许可范围和附加条件组织施工。
  • 06项目情况发生变化的,应按规定重新确认是否需要调整许可手续。
  • 07监理和质量检测机构应关注许可落实情况,并留存相关管理记录。
  • 08许可合规情况应与施工过程管理、工程质量控制和项目验收相衔接。
  • 09具体适用范围、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和法律责任以现行有效文本及实施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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