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推进供给侧改革,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暂不修订调整收费项目和标准,其收费有关规定,仍按2012年9月,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印发《关于公路路产损坏、占用赔(补)偿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811号)执行,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8月31日。此项收费专项用于对损坏的公路路产进行修复、维护和重建,确保了损坏的公路路产及时恢复,保障了公路完好畅通。